据介绍,今年5月6日中午,株洲市石峰区清水塘汇亚服装大厦后停车场,当地环保部门工作人员例行巡查时发现1辆可疑罐体车,两名男子拉着管子对着一处下水道直排液体。经检测,该液体含强酸和重金属物质,属危险废液,由城市下水管道排入湘江,如未处理,将危害到株洲市民的饮水安全。
法院审理查明,废水处理合同人、株洲佳旺化工贸易公司法人代表刘锡彪于2011年8月至2013年5月,与位于长沙的湖南东方钪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合同,以每吨60元的价格承包该公司的废水回收业务。
刘锡彪再以每吨40元价格,将废水运给株洲市一家环保公司处理,同时将该废水运输业务,以大车1100元、小车1000元的价格转包给李洪浪。
在运输过程中,李洪浪于2011年9月至2013年5月6日,私自将20车、450吨左右废水排入石峰区汇亚停车场后的一个城市下水道。他还指使司机贺德意和押运员姜建兵前后3次将3车、计44吨左右废水排入同一下水道。
经湖南省环境风险与污染损害鉴定评估中心鉴定,李洪浪等人偷排的废水与城市生活污水进入霞湾污水处理厂处理区,给该厂所造成的损害近4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李洪浪、姜建兵、贺德意违反国家规定,倾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因李洪浪、姜建兵、贺德意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