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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出台工业污泥处置办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8-28  来源:浙江在线  浏览次数:614

记者日前从市府办获悉,《绍兴市区工业污泥清运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正式出台。产生工业污泥的企业如不具备自行处置能力,必须委托依法设立的工业污泥清运和处置单位进行清运和处置,管理遵循“统一台账、统一清运、统一处置、统一价格、统一结算”的模式,不得擅自委托其他不符合要求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清运和处置。

办法明确,属地环保部门是工业污泥贮存、清运、处置的监管部门,负责工业污泥产生单位的监管工作。牵头做好工业污泥清运、处置单位的资格审核、年度考核工作;会同发改(物价)部门核定工业污泥的处置价格;接受公众对工业污泥清运、处置违法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公安部门负责清运车辆超载等违法行为的查处,根据环保或其他部门提供的偷倒工业污泥违法犯罪行为线索,积极开展协查工作。

工业污泥产生单位是污泥规范化处置的责任主体,办法要求,实行统一台账管理制度,落实专人管理,填写统一台账,如实记载污泥的产生量、贮存、流向、处置等情况,保存原始处理凭证。工业污泥产生单位还应配置必要的设备并规范处理污泥,必须配置与污水处理能力相适应的污泥处理设施(污泥干化池、压滤机、离心脱水机等)并保持正常运行,不得采用化学调质等非常规手段进行水分压缩,禁止在污泥中混杂建筑垃圾等杂质。工业污泥产生单位必须与工业污泥清运、处置单位签订污泥清运、处置合同,并向属地环保部门备案。

对于污泥清运和处置单位的管理,办法明确,工业污泥清运车辆要安全合格,四周槽帮牢固可靠、无破损、挡板严密,做到防水、防渗漏;清运车辆应安装GPS导航,并与属地环保部门GPS信息管理监控平台相连接。清运过程应密闭化,清运途中应按规定全程开启车辆GPS监控系统,防范二次污染。要按核定时间、线路、地点清运、装卸工业污泥,及时记录污泥来源、数量和处置单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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