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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嘉兴现首例污染行为入刑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8-14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杨建强  浏览次数:636

浙江省嘉兴海宁市公安与海宁环保部门协同,日前抓获5名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者。这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以来,嘉兴首例因环境污染行为入刑的案件。

去年11月,海宁某企业将300吨工业污泥堆放在厂区内。11月4日晚,企业负责安全环保的经理殷某指使员工沈某将污泥进行处置。沈某以每吨处理费用300元交由不具备处置资质的个体废品收购户郑某和邓某处置。郑某和邓某将其中7吨污泥非法倾倒在海宁袁花镇的一个废弃石矿里。时隔几天,沈某又让同样不具备处置资质的宋某运来7吨污泥倾倒在石矿,被海宁公安执法人员当场抓获。

经检测,非法倾倒在废弃石矿的污泥中含有盐酸、铬等,属于危险废物。海宁市环保局对肇事者作出罚款10万元、责令整改的行政处罚。

经海宁市环保局和当地镇政府多次督促,肇事企业通过就地建设800米污水管网和铺设1300米临时管网,抽取石矿内积水,对废物进行清除。

“两高”司法解释实施后,海宁环保部门根据新的司法解释,于6月27日将案件移交给海宁公安。海宁公安高度重视,组织警力于6月28日将殷某和沈某、郑某和邓某抓获,并将4人刑事拘留,其后又将宋某刑事拘留。目前,海宁公安已将上述5人向海宁市检察院报请批准逮捕。

嘉兴市对严重污染环境行为,坚决实行“三责并究”,除了要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外,还要追究刑事责任;坚决实行“三个一律”,对符合“两高”司法解释规定认定标准的,一律从严查处,一律向公安、检察机关移送,一律通过媒体公开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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