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加入桌面 | 手机版 | 无图版
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行业动态 » 行业新闻 » 正文

四川南充污水处理收费标准8月将上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7-25  来源:四川在线  作者:易立权  浏览次数:706
       记者昨日从市政府办获悉,南充市城区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调整方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从今年8月1日起,南充市污水处理费综合均价上调为0.8821元/立方米,较原标准上调0.2666元/立方米。根据测算,按照新调整的方案,市城区户均每月增加开支约2.17元。

按照新的调整方案,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由原来的0.50元/立方米调至0.7166元/立方米,工业用水污水处理费由原来的0.78元/立方米调至1.1178元/立方米,商业用水污水处理费由原来的1.03元/立方米调至1.4761元/立方米,特殊行业用水污水处理费由原来的1.36元/立方米调至1.9490元/立方米。

市发改委相关负责人称,此次调整方案符合“谁污染、谁付费”和“保本微利”的原则,并适当拉开了生活用水和其他行业用水征收污水处理费的价差。按照市城区三口之家每月平均用水10立方米计算,户均每月增加污水处理费的开支约2.17元,绝大多数居民可以承受。此外,对低收入家庭实行污水处理费减免政策,在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困难家庭凭民政部门的证明,减征污水处理费。

新的调整方案规定,凡在城市规划范围内向城市排水管网排入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包括自备水源用户),均应按照自来水价格分类、分档缴纳污水处理费。

污水处理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城市供水部门随水费代为征收,自备水源用户由水务部门在征收水资源费时代为征收,全部缴入财政,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污水处理费的使用由财政部门根据环保部门按月或季准确核定的污水处理厂实际处理的达标排放数量,核算拨付资金给污水处理企业,防止只收费不处理情况的发生。污水处理厂出水不达标的,环保部门按照核实的不达标排放量,对污水处理厂依法征收超标排污费。

 

[ 资讯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