暗管偷排有毒废水
雄县一小电镀加工点负责人被刑拘
对另一加工点负责人展开网上追逃
因电镀废水未经处理通过暗管排入渗坑,7月21日,雄县两家小电镀加工点负责人一人被刑事拘留,另一人被网上追逃。
今年7月6日,根据环境信息员提供的线索,雄县环保局环境监察人员对昝岗镇赵岗村进行了全面排查,发现杨振才、王法群两家小电镀加工点正在生产,电镀废水未经处理就通过暗管排入渗坑。随即,该县环保局、公安局、昝岗镇政府等开展联合执法,对两处小电镀加工点实施取缔,公安部门对加工点负责人杨振才及生产人员实施了行政拘留,环保部门在加工点现场抽取电镀液水样。经雄县环境保护监测站检测,该水样中含有毒物质。7月17日,监测数据报河北省环保厅予以认可,7月21日,雄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对犯罪嫌疑人杨振才转为刑事拘留,并对在逃的犯罪嫌疑人王法群展开网上追逃。
我国6月19日起施行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有关环境污染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了新规定,降低了污染环境犯罪的入罪门槛,也为从严打击污染环境犯罪提供了法理依据。
新的司法解释还规定,“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经省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认可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也就是说,只要环保部门检测认定所排放的物质是有毒有害的,对相关责任人就可以定罪。
“新的司法解释实施以来,我省已经对玉田、永年等地的环境违法问题责任人依法进行刑拘,起到了强大的震慑作用。”省环监局负责人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