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环境保护部相关单位进行的课题研究显示,我国上市公司环境污染事故屡创新高。2012年,仅第一季度的环境污染事故发生次数就与2008年、2009年全年持平。此外,在我国2000多家上市公司中,77家上市公司发生了113起环境污染事故。其中,高达50.6%的上市公司并未就环境事故进行公告说明。
我国自2008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其中明确规定,环保部门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客观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环境信息;企业应当按照自愿公开与强制性公开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企业环境信息。但是,《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已经实施4年多了,还有许多企业不愿公开环境信息。公众想了解相关的环境信息,困难重重。
目前在环境信息公开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一是企业怕公众了解其真实环境信息,因此,不愿主动公开信息。这些信息包括企业要公布的年度资源消耗总量,企业环保投资和环境技术开发情况,企业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和去向,企业环保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处理、处置情况,废弃产品的回收、综合利用情况,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等。即使有的企业按法规要求公开了环境信息,公开的信息也是可公开材料总量的一小部分,而且公开的信息多是公众不感兴趣或不需要的数据。
二是政府部门对环境信息的公开重视不够。这其中的原因比较复杂。既有政府部门缺少专门机构,无法进行信息梳理的问题,也有信息采集量少,想公开无法公开的问题。
三是项目上马时,环境信息公开就存在先天不足。在项目环评阶段,现行规定存在环境信息公开时间短、公众参与意见渠道不畅等问题。有的地方公布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告时,甚至专找公众了解少的媒体或网络。如通过广播播出的形式,多选择在夜间播出或在环保部门的内部网络进行信息公开。这些看起来都进行了环境信息公开,结果只是走一下形式,公开、不公开对公众其实还是一样。
当前,应进一步推进和规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企业公开环境信息,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环境信息的权益,推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
认真贯彻国家环境信息公开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各级政府、环保部门和企业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以及其他有关规定,依法公开环境信息。
重点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要全面公开环境信息。环保部门与证监部门要加强沟通,对上市公司发生环境污染事故要实事求是进行公布。对于不公布的要予以处罚,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建议尽快出台《上市公司环境绩效评估标准及指南》等政策文件。强化证券市场的环保准入制度。对拟上市公司的申请,除环保核查意见必须是其申请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外,还应有第三方权威机构对拟上市公司,特别是高污染企业的环保情况进行核查,出具相关意见和结论。
借鉴学习国外先进经验。美国环境信息公开的一些做法值得我国借鉴。美国环保部门要求所有工厂都要公开有毒物排放情况,并根据这些信息建立数据库。公众上网就可以查询各工厂的有毒有害物质排放信息。信息数据库的使用也非常便捷,公众只需输入其居住地区的邮政编码,就可知道其居住地区周围有哪些工厂,这些工厂排放了哪些污染物。美国加州还出台了一部《饮用水安全与毒性物质强制执行法》,要求如果某产品含有某些有毒化学品,生产者就必须在这一产品上贴上警示标签。这是以法规的形式强制要求企业必须进行环境信息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