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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剧毒废水入管网 嫌疑人被批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6-25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张俊  浏览次数:825

记者近日从湖南省环保部门和检察机关了解到,湖南省首起将剧毒废水偷排于城市下水道后并流入湘江饮用水源的环境污染案有了新的进展,案件中的3名嫌疑人已于6月14日下午以污染环境罪被株洲市石峰区检察院批准逮捕。

案发

现场抓获偷排剧毒废水违法者

2012年下半年以来,株洲市环保局不时收到株洲市霞湾生活污水处理厂关于进水水质异常的报告,呈强酸、强碱并含有重金属的废水通过城市下水管网不断冲击污水处理厂进水口,特别是2013年春节后冲击频次加剧。

对此情况,株洲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加强了对周边企业的监管,对涉化工、重金属企业实行包干负责蹲点驻守,节假日进行专项巡查,并停产整治了一批企业,但效果并不明显。
据此,执法人员怀疑有流动污染源存在。通过调查了解和发动周边群众举报,获悉有不明槽罐车在霞湾港周边不同地点倾倒废液。针对这种情况,执法人员开展了24小时不间断巡查,并专门对重点排污口、下水管网及洗车场进行了布点守候。

2013年5月6日中午12时许,株洲市环保局根据群众举报,有不明槽罐车正在株洲市石峰区汇亚服装市场停车场倾倒废液。株洲市环保局石峰分局执法人员即刻赶赴现场,发现一辆槽罐车正将装有约21吨以上的废液通过城市下水管网倾倒,已倾倒了3吨以上废液。执法人员马上上前检查,通过试纸测定所倾倒的废液为强酸性。

意识到事态的严重性,石峰区环境执法人员立即请求株洲市环保局法制部门、市环境监察支队派员迅速支援,同时向公安“110”报警,并请求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现场采样。

现场检测结果显示,这些废液中pH值、COD、锌、氯离子等污染物均严重超标,属于废强酸液危险废物。

于是,市、区环境执法人员立即将当事人扭送至石峰区清水塘派出所,请求石峰区公安部门支持配合,立案查处。

 侦查

违法者为省钱省事铤而走险

株洲市石峰区公安分局接到报警后,立即安排刑警大队对此案展开侦查。

据侦查查明,2011年9月,株洲佳旺化工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刘某与位于长沙市的湖南东方钪业公司签订废水处理协议,东方钪业公司按照1000元/每车的运费、60元/每吨的废水处理费,将东方钪业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承包给刘某进行处理。之后,刘某又以40元/每吨的废水处理费转包给了株洲市诚桥环保公司。同时,刘某还以1000元/每车的价格雇请个体运输户李洪浪,为其从长沙的东方钪业公司运输废水到株洲市诚桥环保公司进行处理。

2012年9月的一天,李洪浪像往常一样开着槽罐车到东方钪业公司拖了一车废水回到株洲。因为当天还接了其他运输业务,时间很紧,没办法按时将废水送到诚桥环保公司。于是,李洪浪想到了之前在石峰区汇亚服装市场停车场看到有个下水道可以用来排废水,而且排废水时无人看管。于是,李洪浪把槽罐车开到了汇亚停车场,直接将废水通过下水道排入了城市下水管网。

自此,李洪良隔三岔五将废水通过下水道排入城市下水管网。

据李洪浪交代,他本人以及他所雇用的司机贺德意和押运员姜建兵送到诚桥环保公司的废水大约有100多车,倾倒在停车场下水道的废水大约有20车,每车废水约21吨,共倾倒了450吨左右的废水到汇亚停车场内的下水道里。

李洪浪交代说,他把从长沙运来的废水倾倒入停车场内的下水道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为了节省一点油钱。因为他的运输车平常就停在株洲市石峰区的汇亚停车场,而处理废水的诚桥环保公司地处芦淞区,从汇亚停车场到诚桥环保公司尚有一段距离,开车过去要耗油;二是为了省事省时。李洪浪觉得直接把废水倒掉可以节省一些时间,因为平时他还接了许多其他运输货物的业务。

据湖南省环境风险与污染损害鉴定评估中心鉴定,李洪浪等人偷排的工业废水进入株洲市霞湾生活污水处理厂处理区,造成进水水质间歇性严重超标,严重影响了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行,给污水处理厂所造成的损害达39万多元。

据了解,废强酸液进入城市下水管网后,对下水管网的腐蚀损害无法用数据来衡量。另外,工业废水未经专门处理就直接流入下水道进而流入湘江,会导致地下水被污染。如果周边居民使用被污染的地表水或地下水作为生活用水,会危害居民身体健康,严重时会导致死亡。

同时,工业废水渗入土壤,会造成土壤污染,工业废水中的有毒有害物质会被动植物摄食和以吸收作用残留在体内,而后通过食物链到达人体内,对人体造成危害。

深挖

环保与公检法协同作战

株洲市环保局有关人员向记者介绍,类似的违法案件其实不止这一起。此前,有一些个体运输户从长沙、浏阳、湘潭、江西等地偷运工业废水到株洲,并利用中午或者晚上休息的时间将废水倾倒在清水塘附近企业的下水管网或沟渠,使环保部门误以为是当地企业所为,造成株洲市霞湾生活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间歇性严重超标,严重影响了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行,废水流入湘江后直接威胁到长沙、湘潭饮用水水源安全。

记者了解到,由于这是《刑法修正案(八)》颁布后,湖南省首例涉嫌“污染环境罪”的案例,同时也是湖南省环保部门查处的首起运输剧毒废水并偷排入城市下水管网的案件,湖南省相关部门对此十分重视。

5月7日,株洲市环保局就案件情况迅速向市委、市政府以及省环保厅主要领导作了专题汇报,取得了各级领导大力支持。同时,株洲市环保局成立了以局长李必农为组长的“5·6”专案指挥领导机构,抽调20余人和两台专车,拨20万元专款组成“5·6”专案组,集中人力、物力,克服困难,从严查处此案。同时,环保部门主动协调,积极争取公安部门的配合支持,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部门。

5月10日下午6时,株洲市公安局专案组及株洲市环保局专案组在石峰公安分局召开碰头会,对此案性质予以认定,并确定每天晚上8时召开公安、环保专案研究会,互相通报办案调查进展情况。当晚,对涉案人员李洪浪执行了刑事拘留。

5月13日上午,湖南省公安厅、环保厅、检察院有关领导会同株洲市公安、环保、检察部门,在石峰区公安分局召开案件进展情况通报会和案情分析会。5月15日,对涉案人员刘某执行了刑事拘留。

5月20日下午,湖南省检察院、公安厅、环保厅、高级人民法院会同株洲市检察、公安、环保部门在省检察院召开了案件进展情况通报会和案情分析会。5月21日,对涉案人员司机贺德意及押车员姜建兵执行了刑事拘留。6月7日,石峰公安分局将案件移送石峰区检察院提请审查逮捕。石峰区检察院经过大量调查补证,于6月14日正式对案件犯罪嫌疑人李洪浪、贺德意、姜建兵予以批捕,对刘某正在进一步调查取证中。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深挖中。

深度解析

案件有哪些特点?

 “具有流动性、隐蔽性,固定证据难且损害结果鉴定难”

本案有哪些特点,其典型性又表现在哪些方面呢?

陈战军分析认为,株洲“5·6”倾倒含重金属废酸液案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流动性。用槽罐车拖,排放地点不固定,沿路沿河倾倒或者向下水道倾倒。

二是隐蔽性。犯罪嫌疑人利用株洲是个化工基地,排污情况复杂、难以被发现的特点,长期从事倾倒犯罪活动。株洲市环保局是在发现下水道受强酸多次冲击,经过长时间反复排查,才锁定槽罐车的。

三是证据固定难。这次是倾倒的过程中被抓了现行,才能锁定排污证据。要是全部排放完了,取证就比较困难。因为下水道的水,本来就比较复杂。

四是损害结果鉴定难。本案我们进行损害评估,就面临无法准确地判断对下水管网的腐蚀、对污水处理厂的冲击导致停产的损失、生态环境的损失。因为虽然可以固定本案的犯罪嫌疑人排放了20多车,但并不能完全排除还有别的未抓到的排放行为。

五是假借合同转嫁环境治理责任。披着合法的外衣,干着违法的勾当。这个案子很典型,从我们掌握的情况来看,类似的环境犯罪有一个产业链,一些不法槽车车主一方面从污水处理厂拿到废液的处理合同,另一方面凭合同到产生危废又没有处理能力的单位去承揽运输业务,然后就地或者沿路沿河以及从下水道倾倒,根本不送到污水处理厂去,既赚运费又赚处理费。

陈战军说,类似强酸、强碱冲击污水处理厂的情况在其他地区也发生过,湖南省正在加强侦查和排查,继续深挖,应当还会扩大战果。

《解释》给本案带来哪些影响?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将污染环境罪界定为行为犯,方便了对此类犯罪的认定”

1997年《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了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第四百零八条规定了环境监管失职罪。2006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06年解释》),对上述环境污染犯罪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对1997年《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作了修改完善,修改后,罪名由原来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调整为“污染环境罪”。

如果按照1997年《刑法》和《2006年解释》,能否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或者投放危险废物罪批捕李某等人呢?

陈战军说:《解释》出台之前,我们准备按照《2006年解释》来办这个案子,也就是按损害结果超过30万,构成严重污染环境来认定。所以我们请评估机构对本案的环境损害做了评估,仅对污水处理厂的冲击损失就达到39万,如果算上对下水道的腐蚀和对生态环境的损害等,损失应当大大超过这个数。

《解释》会对本案的定罪量刑产生哪些影响呢?

陈战军认为:《解释》对于本案定罪量刑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因为《解释》将本案类似犯罪行为明确界定为行为犯,大大降低了犯罪认定的难度,方便了对此类犯罪的认定。

根据《解释》第一条规定,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三)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陈战军说,本案含重金属严重超标的废酸液,既是危险废物,也是重金属等严重污染环境的污染物,无论是按第一条第一款的第(二)项还是第(三)项,都够得上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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