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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倾倒近七千吨含重金属污泥 蚯蚓生物公司员工获刑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2-01  来源:中国水网  浏览次数:5665

2017年12月至2018年3月期间,四川宏佳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佳蚓公司”)6900余吨含重金属的污泥,在没有经过无害化处理的情况下,直接倾倒在废弃沙坑内。近日,四川崇州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污染环境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

据企查查显示,宏佳蚓公司主营业务包括:生物技术研发、技术推广、技术服务;蚯蚓饲养、销售;销售蚯蚓粪便、农副产品、建筑材料、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化工原料及产品(不含危险品)、机电设备、给排水设备;环保技术研发、技术推广、技术服务;环保工程设计、施工;污泥治理;农业技术研发、技术推广、技术服务;清洁服务;污水处理;河道清淤;垃圾清运;河道工程;管道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道路货物运输。

案情回顾

根据崇州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指控,2017年12月至2018年3月期间,被告单位四川宏佳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实际负责人、现法定代表人、本案被告人陈妮与该公司股东、原法定代表人、本案被告人彭浩将本公司收纳的污水处理厂形成的含有重金属的污泥,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情况下,出资交由被告人周仕昌、徐洪处置。

此后,被告人周仕昌经被告人陈光金介绍,组织货车司机被告人王水彬等人,运输被告人周仕昌和被告人徐洪从宏佳蚓公司转出的污泥,并由被告人周仕昌和被告人陈光金望风、带路;被告人徐洪联系被告人向刚提供倾倒污泥场地,被告人向刚提供了位于崇州市的废弃砂坑,被告人向刚还联系被告人余桂全计算倾倒污泥车次,并由被告人余桂全在现场指挥倾倒。

至2018年3月12日,被告人周仕昌和徐洪组织被告人王水彬等人多次从位于双流区金桥镇昆山社区1组的宏佳蚓公司运输未经无害化处理的污泥至崇州市崇阳街道红桥村10组5处废弃砂坑内直接倾倒。

经检测,被倾倒的污泥内含有汞、砷、总铬、镉、铅、六价铬、铜、铜、镍、锌等重金属。经测量,倾倒污泥方量为8974.62立方米,重量约为6903吨,面积2381.26平方米。

案发后,宏佳蚓公司在崇州市崇州市崇阳镇政府的监督下,于2018年6月起清运已倾倒污泥,至2018年9月4日清运完毕。

被告人陈妮、彭浩、周仕昌、王水彬、余桂全于2018年5月30日由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被告人陈光金于2018年6月4日由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被告人徐洪、向刚于2018年6月20日自动投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宏佳蚓公司以及被告人陈妮、彭浩、徐洪、周仕昌、陈光金、向刚、余桂全、王水彬故意违反国家规定,以逃避监管的方式将属于有毒物质的含有重金属且未经无害化处理的污水处理厂形成的污泥直接倾倒在崇州市崇阳镇红桥10组废弃砂坑内,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以上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处罚结果

为打击刑事犯罪,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项、第十条第三项、第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妮、彭浩、徐洪、周仕昌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被告人陈光金、向刚、余桂全、王水彬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被告人陈妮、彭浩、徐洪、向刚、周仕昌、王水彬、陈光金、余桂全均系自首。

建议判决被告单位宏佳蚓公司罚金五万元;

被告人陈妮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依法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二万元至二万五千元;

判处被告人彭浩一年六个月至二年,依法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二万元至二万五千元;

判处徐洪一年六个月至二年,依法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二万元至二万五千元;

判处周仕昌一年六个月至二年,依法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二万元至二万五千元;

判处被告人陈光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依法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二万元至二万五千元;

判处向刚一年六个月至二年,依法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二万元至二万五千元;

判处被告人余桂全一年六个月至二年,依法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二万元至二万五千元;

判处被告人王水彬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四个月,依法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二万元至二万五千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崇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各被告人赔偿其行为对环境造成的经济损失131,754元。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与刑事诉讼的证据相同。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庭达成调解协议,双方一致同意由九被告人在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崇州市人民检察院131,754元和公告费1,000元。

四川崇州市人民法院认为,生态兴则文明兴、生态衰则文明衰。良好生态环境是人类共同生存发展之基,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功在当代、利在千秋,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保护自然、保护环境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我们都应当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

本案的被告单位宏佳蚓公司本来从事的是处理污泥的项目,被告人陈妮、彭浩也具有一定的治理污染的知识,本应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却在明知不能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污泥随意处置的情况下交给其他被告人予以倾倒;

被告徐洪、周仕昌、陈光金、向刚、余桂全、王水彬,在明知宏佳蚓公司收纳的污泥是未经无害化处置的污水处理厂形成的污泥,却不顾周边环境和他人健康,为了自身非法利益将其倾倒在临近西河附近的河滩地,严重损害了崇州绿色发展的美好环境。

被告单位宏佳蚓公司以及被告人陈妮、彭浩、徐洪、周仕昌、陈光金、向刚、余桂全、王水彬违反国家规定,利用渗坑倾倒污泥,且污泥中含有汞、砷、总铬、镉、铅、六价铬、铜、镍、锌等重金属,系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系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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