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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出台“十二五”主要污染物减排考核办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5-24  来源:福建日报  作者:潘园园  浏览次数:768

省政府日前下发《“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明确规定减排工作各项评价考核指标。 

办法规定,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责任主体是地方各级政府。各地要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县(市、区)政府及重点企业,并将其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台账。 

考核内容包括: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建设运行情况,减排措施落实情况。省环保厅牵头会同有关部门每年5月底前完成考核,并将全省考核结果向省政府报告,经省政府审定后通报。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未通过年度考核:年度四项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有一项及以上未完成;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责任书中重点减排项目未按要求落实;监测体系建设运行情况未达到相关要求。 

根据规定,考核结果报经省政府审定后,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作为对各设区市政府、平潭实验区管委会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考核结果为通过的,省环保厅会同有关部门优先加大对该地区污染治理和环保能力建设的支持力度;对考核结果为未通过的,实行“一票否决”制,撤销省授予该地区的环境保护或环境治理方面的荣誉称号,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并限期整改,整改到位前暂停该地区所有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 

监察部门会同环保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考核结果为未通过的,实行通报批评、约谈、诫勉谈话等;对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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