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庭审理过程中,9名被告人均表示认罪伏法。2017年12月14日,灵武市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表现等,依法以污染环境罪确定了9名被告人的刑罚。最终,被告人徐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甲、徐某乙、张某丁、殷某某、温某某、李某某等被判处1年6个月至10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被告人张某丙、徐某乙、张某丁、殷某某、温某某、李某某被判处缓刑。同时,判决9名被告人向法院缴纳3000元至1万元不等的罚金并上缴国库。
“被告人从事的是危险废物的运输及处置,主观上均知道危险废物对于环境的影响,却为了蝇头小利污染环境,为自然环境带来无法复原的伤害,后果严重,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在法庭上,检察官发表了公诉意见。
在审查案件过程中,检察官仔细查阅相关专业知识、多次与侦查人员沟通,从各个被告人的供述可以证实,9名被告人在短短的一个月内,在大羊其村数次倾倒含油污泥,每一车运输的含油污泥均在20吨左右,远远超过“两高”司法解释规定的100吨,应当对9名被告人在有期徒刑3年以上量刑。
但是在审查全案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后,检方认为除案发当日的具体参与人员、具体运输的吨数可以确定外,其他犯罪事实因证据之间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条,根据疑罪从无的法定原则,其余的犯罪事实不予认定。
最终,法院经审查的意见与检察机关的意见一致。9名被告人均服从判决,表示不再提起上诉。
但令人疑惑的是,从2016年11月开始至案发,一月内几次倾倒含油污泥,属地监管部门竟然丝毫没有察觉。1月8日,记者就此案致电灵武市环保局负责人,了解具体情况,对方以各种理由拒绝提供有价值的信息。
灵武市人民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环境资源类违法案件逐渐增多,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任何人及任何组织肆意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切实运用法律手段保障自治区生态立区战略的实施。
“此案的发生,严重背离了环保方针政策,建议完善环保信息公开制度和环境保护有奖举报制度,通过建立信息联络制度、制定高效执行流程等多项措施铁腕治污,将排污企业向社会公众公布,邀请公众协助监督,还公众环境保护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宁夏社科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李禄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