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浓缩、脱水或干化或其他形式处理后的污泥;
在家庭污水处理装置或植物床内产生的污泥;
污水厂污泥堆肥物料(堆肥之后的污泥混合物)和污水厂污泥混合物[指附件2内,污水厂污泥和德国肥料规范内表格11和12(分别根据相应版本)其他合适物料相互之间的混合物]
以下污泥不属于德国污泥规范的处理内容:
原生污泥,是指未经处理便从污水处理装置内分离取出的污泥。脱水处理后原生污泥不被认为是污水厂污泥;
通过强化处理后的市政污泥, 例如焚烧之后的灰烬或者热解之后的材料也不属于污水厂污泥。
* 污泥堆肥
污泥堆肥的概念在此规范也有具体说明,必须就制作这些堆肥的生产工艺进行补充说明。根据此条例,在这些混合物内除了污水厂污泥之外,只能采用德国肥料法允许的物料作为混合物料。此外,今后对污泥混合物 /污泥堆肥所允许的混合组成将引入新的管理条例。通过使用德国肥料条例规定,对哪些材料能作为混合物料的决定将变得简单容易。
* 污水
在此对污水概念做了精确定义。在应用此规范时,污水与污泥一起具有最重要的作用, 在此规范内容内除了由市政污水产生的污泥之外,只要工业废水的组成与市政污水类似,则工业废水处理装置内所产生的污泥也属于规范应用范围。
2.4 污泥质量自管理系统的引入
以前德国污泥处理规范只是对污泥农用或园林使用做了规定, 而新版污泥处理规范则对各种形式的污泥处置,特别是对景观利用,向污泥混合商/污泥堆肥商供货提供污泥以及污泥混合商/污泥堆肥商供货提供污泥产品时都提出了要求。
此外,新版污泥规范还第一次对质量合格的污水厂污泥、污泥混合物和污泥堆肥处置时做了具体规定,其中包括对质量管理授权单位和在使用由这些授权单位发出的质量证书所做出的规定。这样做的目的是设法让污水厂自己对污泥进行定期质量检查并形成制度,并由中立的“第三方”(质量管理授权单位)进行管理和颁发产品质量证书。
此污泥规范只是列出少量需要了解的测定参数, 但是明确说明必须参照德国肥料法和德国土地保护和土地修复法规内规定的测试参数。
在污泥进行农用处置时,所规定的申请和供货程序有以下重大变化:
1、土地利用时必须测试的土壤参数: 土壤类型、pH值、 (新的)腐殖质含量、正态磷、重金属、多氯联苯(PCB)和新补充的测试参数苯并芘(Benzopyren)。
2、根据不同的土壤类型,pH值或者腐殖质含量,重金属极限指标分别对待处理。
3、对于污水厂污泥所测试的参数:除了原来规范规定的测试内容之外, 还必须额外测定磷(总磷)、碱性物质 (以CaO计算)和苯并芘(Benzopyren)。
4、在德国肥料规范 DüMV内规定测试铁、砷、铊、Cr6+和全氟辛酸盐(PFOA + PFOS)。
5、对污泥的测试频率是每隔3个月一次或者每处理250t绝干污泥之后测试一次。
6、必须至少在污泥处置之前3 周时间进行申请。
7、新款申请单和供货单。
此外还补充了以下内容:
1、供货至景观利用 (土壤修复、生态景观)
2、供货至污泥混合商和污泥堆肥商, 同时提供最终供货地的证明材料(供货单)
3、污泥混合物农用时的申请和供货时程序
4、质量证书获得之后的报道
5、县级政府每年为污泥、污泥混合和污泥堆肥制作污泥处置计划表
6、所有供货情况都必须详细登记列出档案,最晚在次年3月15日以电子文件形式递交相关政府部门。
2.5 与德国肥料法(DüMV)的区别和絮凝剂的使用
2012年的德国循环经济法(§ 11 Abs. 2 Satz 3 KrWG)规定,原则上德国肥料法(DüMV) 相对于垃圾处理法规(污水厂污泥和生物垃圾)具有优先权。
自2015年1月1日开始,在进行污泥土壤利用时,必须严格按照德国肥料规范中的有害物质规定浓度来执行(见表1)。因为污水厂污泥的潜在危害特点, 除了执行肥料法规定的有害物质参数之外,还必须额外符合污泥规范内所确定的有害物质浓度。例如为了确保污泥处置的无害化,要求在土壤利用时污泥内的多氯联苯(PCB)、有机卤素化合物的总和(AOX) 和苯并芘(作为多环芳香族烃的碳水化合物的主要物质PAK)等都必须低于污泥规范内规定的极限含量。除了对有机有害物质的浓度做出规定之外,考虑到欧盟污泥导则中的规定,还对一些重金属物质,例如铜和锌的含量规定了上限含量数值。此外,此规范还进一步做了内容调整,在对污水厂污泥、污泥混合物和污泥堆肥进行研究测试时,垃圾法和肥料法的程序规定也进行了相应的调整。今后在肥料法基础上进行的有害物质测试与污泥规范内被测试的有害物质参数相互承认,可以避免进行双重测试工作。
表1 自2015年1月1日开始根据德国肥料法实施的上限数值(污泥内含量)
注:*较轻的土壤,粘土含量<5%和pH值大于5和小于6时。
根据污泥规范,污泥农用时原则上必须对多氯联苯(PCB)和苯并芘进行测试; 重复测试间隔时间是10年。
根据肥料规范, 自2017年1月1日开始,当污水处理(污泥脱水)过程中只有生物降解能力至少超过20 %(在2年内)的高分子絮凝剂才能被使用。通过这一规定,希望工业界能够开发出完全和部分可生物降解的絮凝剂。
这一目标目前显然无法实现。规范也相应进行了内容调整:
至2018年,对传统的高分子絮凝剂不进行用量限制;
自2019年开始,对无法证明具有至少20%可生物降解的絮凝剂来说,必须实施用量限制措施。污泥农用时,每年输入农田的高分子絮凝剂不能高于15kg/公顷。但对于可部分或全部降解的高分子絮凝剂来说,则不受这一用量规定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