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日,广东省法制办官方网站挂出《广东省耕地质量管理规定(送审稿)》向公众征求意见。
《规定》共设6章31条,明确了耕地质量的概念、耕地质量管理的内容和职责分工。耕地质量是指由耕地地力、土壤健康状况和田间基础设施构成的满足农产品持续产出和质量安全的能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耕地质量管理工作,其所属的耕地肥料工作机构负责耕地质量管理的具体工作。
具体而言,耕地使用者应当合理使用肥料、农药、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城镇污泥、垃圾、工业废弃物和依法应当登记而未登记的农业投入品;将畜禽粪便、沼渣、沼液等用作肥料的,其有害物含量不得超过限定值且用量(使用量)应与土地的消纳能力相适应;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向耕地排放有毒有害的工业废水、生活废水、污水和有害物质超标的养殖场粪污、沼渣、沼液;禁止占用耕地倾倒、堆放或者处置可能对耕地产生污染的废弃物。造成耕地质量下降,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按每平方米10元以上5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