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5日,北京市环保局发布〔2016〕13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大学口腔医院因违反《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被罚403860.1元。
京环保监察罚字〔2016〕13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北京市环保局于2016年10月13日对位于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22号的北京大学口腔医院进行了现场检查,同时北京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监测人员在北大口腔医院污水总排口进行了水样采集,之后对水样进行了监督性检测,并于2016年10月26日出具了编号为CC16122的检测报告,结果显示北大口腔医院排放的废水中大肠杆菌2.42E+4个/L,超过了《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中规定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水污染物预处理排放限制(粪大肠菌群数5000个/L)。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检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北大口腔医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市环保局于2016年11月29日告知北大口腔医院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北大口腔医院有要求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北大口腔医院于2016年11月29日向市环保局提交了书面陈述申辩意见,对采样污水排口是否为总排口提出异议。
经复核,北大口腔医院年度应缴纳排污费为80772.02元,其他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京环保监察听告字〔2016〕139号)、《送达回证》、和北大口腔医院提交的书面陈述意见为证。12月28日,北京市环保局依据《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市环保局决定如下:对北大口腔医院处四十万三千八百六十元一角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