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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税法将于2018年施行:费税平稳转换 倒逼转型升级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12-26  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李 哲  浏览次数:31588

环境保护税法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对此,《经济日报》记者对财政部税政司司长王建凡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王清进行采访。

基于“税负平移”原则

“这次环境保护税法的制定,有一个重要的原则就是实现收费与征税制度的平稳转换。考虑目前我国经济下行压力较大,企业生产经营较为困难,此次费改税将以原排污费征收制度为基础实行平移。”王建凡说,环保税并非凭空新增的税种,而是在“费改税”的原则之下,由新的环保税替代既有的排污费。

在计税依据、税额标准等方面,环保税与原有的排污费都实现了“平转”。王清介绍,比如对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环保税法沿用了现行的污染物当量值表,并按照现行的方法以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作为计税依据。

王建凡表示,总的来说,征收环境保护税能够倒逼高污染、高能耗的企业转型升级,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

增加一档减税优惠

“环境保护税和其他的税收还有些不同,如果企业履行环保责任,减少污染物排放,就可以少缴税。”王建凡说,与原有的排污费相比,在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额标准等要素均保持不变的同时,环保税法还增加了一档减税优惠。

环境保护税法除了规定“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规定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半征收环境保护税”之外,还增设了一档减排税收减免,即: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规定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

环保税收将全部为地方收入

数据显示,2015年全国排污费征收总额为173亿元,针对这个总盘子,“现行的财政体制是实行中央和地方1∶9分成,考虑到地方政府承担主要污染治理责任,为了调动地方的积极性,环境保护费改税以后,拟将环境保护税全部作为地方收入,中央不再参与分成。”王建凡说。

同时,国家将适当下放税政管理权。“比如,目前国家对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征收排污费的标准分别是不低于1.2元和1.4元。环境保护税法在现行排污收费标准规定的下限基础上,增设了上限,即不超过最低标准的十倍。各省可以在上述幅度内选择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王清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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