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加入桌面 | 手机版 | 无图版
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社会关注 » 环境监察 » 正文

海南屯昌水务局原局长李朝刚受贿91万元 获刑4年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12-01  来源:海南日报   作者:丁平 梁依  浏览次数:4321

2009年11月至2015年,李朝刚在任海南省屯昌县水务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屯昌县水务局的相关工程项目安排给包工头许某某、陈家某、廖某某等16名包工头承建,非法收受好处费共计人民币91万元。日前,海口市美兰区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李朝刚有期徒刑4年半,并处罚金45万元。

美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朝刚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91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 资讯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