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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环保信息公开水平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12-02  来源:国环境   作者:陈哲  浏览次数:4667

发达国家经验表明,能否有效调动社会各界广泛、持久和深入地参与环境保护,是做好环境保护工作的关键。公众参与本身不仅是环境管理的基本手段,而且还为环境管理提供持久动力。信息公开的范围和程度决定了公众享受知情权和监督权的程度。因此,各级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应当重视有关环境保护和治理信息的公开。通过建立一些常态化的公开制度和程序,对有关环境信息予以持续不断的公开。

在政府部门方面,一要建立健全环境信息发布机制。政府信息公开机制是公众获取环境信息的主要渠道、方式和平台。为了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必须对重要的环境信息及有可能会影响到公众切身利益的相关信息进行全面、及时地公布,而其关键在于环境信息发布机制的完善。建议政府进一步修订完善《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拓宽信息公开内容,形成更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

二要升级或创新环境信息发布模式。结合信息化工作的推进,对过去采用网站、报纸、媒体信息发布模式进行升级,并开发新的发布平台,如微信公众平台、微博公众平台等,让更多的公众能及时了解掌握信息。

三要扩大环境信息公开范围和深度。污染源方面,定期公布污染源监测结果,包括污染源名称、地理坐标、监测指标、监测浓度、监测指标评价结论等情况,并及时更新。污染源监控应全部联网并全部公开。水环境质量方面,将现有的水环境监测点位、监测数据、水质评价情况等信息通过政府官网或主流报纸专版每月向社会公布并及时更新。同时,建议适当增加水环境监测点位和监测频次。水环境治理工程方面,水污染治理项目规划过程、审批过程、建设过程、组织运营、终止等全过程的信息应采取多种方式、多个平台及时公开,让公众能切实获取项目的具体信息。

四要将水污染治理项目招投标全过程公开透明化。完善并明确政府环境污染治理项目招投标操作流程和要求,招投标全过程应实行公开透明化。建议网络平台全程公开招标、投标和评标过程,标书(包括商务标和技术标)、评标打分等实行全面公开。

企业排污是环境污染产生的重要原因,企业又是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关键主体。因此,企业的环境行为是影响公众环境权益的一个极其重要的因素。

要健全企业环境信息发布机制。进一步修改完善《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等对企业环境信息发布的相关规定,并将环境信息发布内容、内容深度、发布途径、发布频率等进行详细规定,提升规章制度的可操作性。

要明确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内容。建议排污企业最大限度地公开企业相关环境信息,如营业执照、排污许可证、污染源信息、污染处理设施信息、处理设施出水水质信息以及有资质部门出具的水质监测报告等。承担水污染治理项目的企业,其工程信息应通过二维码扫码、宣传栏等方式对工程投资、项目内容、工程用材、工程进度、施工单位等信息进行公开。

要创新信息公开途径。除了通过企业网站公布相关环境信息外,建议在企业正门显眼位置设置微信扫码查询等,方便公众了解企业环境信息并进行监督。

要完善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监管机制。制定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激励措施与惩罚等内容,并按照规定严格执行。

作者单位:深圳市机动车排污监督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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