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加入桌面 | 手机版 | 无图版
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行业动态 » 行业新闻 » 地方新闻 » 正文

贵州:排放重金属废水 最高罚款50万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11-28  来源:多彩贵州网-贵州商报  浏览次数:1073

日前,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批准《遵义市市辖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由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今后,向遵义市饮用水源准保护区排放重金属废水,最高罚款50万元。

该条例明确,所称市辖区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是指南郊水库、北郊水库、红岩水库、海龙水库、中桥水库、水泊渡水库及其干流和主要支流汇水面积内的地表水域和陆域。

该条例规定,市辖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从事十三项活动。其中,向水体排放含重金属、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倾倒、堆放或填埋工业废弃物等固体废物,向水体排放含油类、酸碱类污水等有毒有害物质,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市辖区集中式饮用水源的义务,市民举报污染饮用水源、破坏饮用水水环境及其保护设施的行为,有关处理的单位应及时查处,情况属实的将对该举报人予以奖励。

此外,该条例还明确将市辖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纳入对政府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体系。

 

[ 资讯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