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证是环境管理部门所颁发的、赋予组织和个人排放污染物权利的凭证,其目的在于明确排污单位在进行污染物排放活动过程中应当遵守的规定,以实现排污单位日常生产阶段的排污行为控制,是国际通行的一项环境管理的基本制度。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在2008年1月以环办函[2008]16号对《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然而并没有就此出台相关的法规。十八大后,中央《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第五十四条保障措施中专门提出要“完善排污许可的法律法规”。2014年11月27日,环保部再度发布《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的征求意见稿。截止今日,依然没有依照《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第三十五条的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公平、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业排放许可制。
调研依据
1、《环境保护法》
http://www.gov.cn/zhengce/2014-04/25/content_2666434.htm第四十五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http://www.scio.gov.cn/xwfbh/xwbfbh/wqfbh/2015/20150331/xgbd32636/Document/1397628/1397628.htm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http://zfs.mep.gov.cn/fl/201509/t20150906_309354.shtml
4、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尚未正式发布)http://www.mep.gov.cn/hdjl/yjzj/zjyj/201411/W020141127338900999830.pdf
调研目的与策略
在目前国家或者环保部层面尚未有明确规范的情况下,上海青悦对全国3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进行了调研,主要调查各省是否制定了《排污许可证》的相关本地法规及许可证内容公开状况等情况,希望能够了解地方各个省级环保部门对于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探索情况。
1、调研各个省市(包括新疆兵团)是否制定了本地的《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等类似本地法规,什么时间制定,什么时间开始实行,是省级统一管理,还是地市,甚至县区一级也可以发放、公示。
2、调研各个省市是否按照本地法规或者环保部的暂行办法公开了发放许可证的名单,哪一年开始公开,是否每年都公开,公开内容中,是只有名单,还是有具体的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红色是重点):
(一)排污单位名称、住所、生产经营场所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二)排放重点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种类; (三)有效期限; (四)发证机关、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
(一)污染物排放、处置的方式、时间、去向; (二)排污口的地点(经纬度)、数量; (三)排污单位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四)重点排污单位的重点污染物年许可排放量、最高允许日排放量;根据国家和地方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规定的削减总量和时限; (五)间歇性、季节性排放的特别控制要求。
3、对于是否有本地法规,是否公开等较为重要的内容,对于没有在网上公开的,需要进行电话确认,主要是打电话给环保厅办公室确认。
调研结果
1、各省是否制定了《排污许可证》管理的本地法规或者规范
经调研,全国24个省市制定了本地《排污许可证》的相关法规或规范,占省市总数的75%,还有8个省市没有制定相关法规,占总数的25%,这8个省市为:黑龙江、北京、天津、广西、江西、重庆、西藏,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2、各省制定本地《排污许可证》相关文件的级别与类型
关于各省制定本地《排污许可证》相关文件的级别与类型情况:
宁夏的属于省人大法规;
福建、广东、河北、山西、浙江、贵州6个省份的属于省政府令或规章;
内蒙古、辽宁、陕西、新疆、青海、河南、四川、江苏、安徽、上海、湖南、云南、吉林、甘肃,以及湖北这15个省市的属于省环保厅规范文件;
山东的属于省环保厅通知; 海南的属于省环保厅办事指南。
详见下表:
3、各省是否按照本地法规或者环保部的暂行办法公开了发放许可证的名单与内容
结果显示,吉林等17个省市按照本地法规或者环保部的暂行办法公开了发放许可证的名单,占总数的53.13%;还有15个省份没有公开发放许可证的名单,占46.87%,分别为:黑龙江、辽宁、北京、山东、西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四川、江苏、天津、安徽、湖北、福建、广东、海南,以及宁夏。
在公开了发放许可证名单的省市中, 内蒙古开始公开于2011年;
河南、湖南、上海开始公开于2012年;江西、山西、云南、甘肃开始公开于2013年;
吉林、河北、陕西、浙江、贵州、青海6个省市开始公开于2014年;
重庆、广西开始公开于2015年;
新疆从2016年开始公开。
只有河南、上海、甘肃3个省市已经公开2016年名单并每年都公开发放许可证的名单。
在公开事项上,湖南、上海、江西、云南、贵州和广西6个省市只公开了名单,其余11个省市公开了名单与内容。
详细情况参见下表:
关于公开的具体内容, 已公开名单的17个省市都公开了企业名称; 8个省市公开了生产经营场所,占全国省市总数的25%; 5个省市公开法人代表,占15.63%; 10个省市公开了排放重点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种类,占31.25%; 分别只有1个省市公开污染物排放、处置的方式、时间、去向,和排污口的地点(经纬度)、数量;
关于排污单位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重点排污单位的重点污染物年许可排放量、最高允许日排放量这一指标,有3个省市公开,占省市总数的9.38%,7个省市部分公开,占21.88%。
电话确认
对于是否有本地法规,是否公开等较为重要的内容,对于没有在网上公开的省份,我们进行了电话确认,主要是打电话给环保厅办公室确认。
总结
根据本次各地排污许可证的法规制定和核发的信息公开的调研,我们可以发现如下的一些问题,并给出了相应的建议:
排污许可证的法律法规规范的制定方面:
大部分省市没有制定本地的《排污许可证》的相关法规,大部分都是省环保厅的规范文件,仅有1个省份出台了省人大法规,并且有8省市没制定本地的《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等类似本地法规相关的管理办法和条例。
根据《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要求,环保部门应当统一制定排污许可证管理方面的法规制度,并且尽快推行实施,使排污许可证的管理工作更加规范有效。
我们建议环保部充分吸收各地探索的经验教训,加快全国统一的《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的制定工作。
排污许可证的核发信息公开方面:
1、14个省市的省级环保部门没有在政府网站中公开排污许可证的核发信息,我们建议这些省市尽快公开,青悦会首先向这些省份寄出含具体改进措施的建议信。
2、在已经公开排污许可证核发信息的省市,相当多的省市没有规范信息公开的内容、格式和时间,尤其在公开的信息中缺乏主要排放污染物种类、最大允许排放量等核心的内容,有的甚至只公开名单,无任何其他内容。
环保部门对排污许可证核发信息的公开应当尽可能的做到全面具体、及时规范,方便公民查找和利用。青悦也会向这些省份寄出具体的建议信。
附录
1、各省制定本地《排污许可证》法规相关链接
2、公开发放许可证名单省市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