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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环保督察 释放制度效力 ——五论中央环保督察意见反馈与整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11-24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谢佳沥   浏览次数:4293

截至11月23日,中央首批对8省(区)的环保督察反馈全部完成。舆论在聚焦各地被指出的问题和被问责的人数的同时,也开始综合评判环保督察制度本身。一年多来,中央环保督察经历制度设计、选取试点和推广铺开几个阶段,总体来看,基本达到了设计初衷,发挥了应有作用。

8省(区)办结群众举报超1.3万件、罚款总额近两亿,党政部门超3000人被问责,不走过场、动“真”碰“硬”,做到了“有力”;严格程序规范,明确工作内容范围、责任要求等,各地对相关问题立行立改、即知即改、边查边改,做到了“有序”;坚持问题导向,聚焦突出环境问题,及时回应群众关切,主动化解社会矛盾,做到了“有效”。

对成绩,充分给予肯定;对问题,毫不避讳指出;对原因,实事求是分析;对责任,客观公正划清;对出路,科学严谨建议。事实证明,环境保护督察作为中央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抓手,在解决环境问题、督促责任落实、形成广泛震慑等方面有着独特的优势和作用。

面对今年首批中央环保督察发现的问题,内蒙古、黑龙江、江苏、江西、河南、广西、云南、宁夏8省(区)迅速按照相关要求推进整改工作。8省(区)党政“一把手”都将整改工作列入重要议程亲自上阵、亲自督办,重视程度、工作力度前所未有。有的专门组织落实会议,有的迅速制定整改方案,有的亲自督促问题整改,确保压力层层传导、上下协调联动,推动整改工作形成齐抓共管、合力攻坚的良好态势。这正是环保督察制度要达到的效果。

从对河北开展督察试点到第一批对8省(区)的督察,中央环保督察在实践过程中已经探索建立了分工协作、联络沟通、转送移交、督办反馈、定期例会、舆论引导等一系列有效的工作机制,形成了一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做法。辅之以各省相继开展省级环保督察,整个督察体系基本建立,督察效能逐步显现,督察制度渐趋完善,为今后工作的深入开展奠定了良好基础。

今年第二批中央环保督察即将展开,在吸取借鉴第一批督察工作好经验、好做法的同时,还应大胆摸索、主动创新,不断完善相关制度建设,使督察更好地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让督察威力持续释放、督察成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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