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记者从重庆市政府获悉,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实施方案的通知已经下发。详情如下: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
污泥处理处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渝府办发〔2016〕208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0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
污泥处理处置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精神,确保“十三五”时期全面实现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的目标任务和全市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运行安全,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思路。
按照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稳定化、无害化、资源化要求,坚持落实各方责任、严格考核问责,坚持尊重既往事实、适当修订补充,坚持超前谋划、合理确定备用规模,坚持改革创新、探索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和资源再生利用产业发展,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的污泥处理处置新机制,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多赢。
(二)主要目标。
2017年前,主城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100%,实现节能减排、低碳环保、经济高效、安全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2016―2020年,主城区以外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逐年分别达到70%、75%、80%、85%和90%,基本实现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稳定化、无害化、资源化。
二、主城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
(一)处理处置方式。
主城区(不含两江新区,下同)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采取以水泥窑协同焚烧和污泥制园林营养土资源化利用为基础,热干化、污泥混合烧制陶泥和餐厨垃圾协同处置为补充的多元化处理处置方式。
(二)处理处置点选择。
主城区现有拉法基瑞安水泥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南山厂、地维厂、特水厂,重庆市富皇水泥厂,重庆市小南海水泥厂等5家水泥厂协同处理处置点和重庆鼎旺环保园林有限公司、唐家沱热干化处置中心继续保留(部分水泥厂关停后自动终止)。新增黑石子餐厨垃圾处理厂、重庆升上源环境治理有限公司为主城区污泥协同处理处置点。2016年常规处理处置能力达到1210吨/日,2020年常规处理处置能力达到1720吨/日。
开展主城区污泥应急处理处置能力建设。现有的鸡冠石热干化处置中心(处理处置能力450吨/日)、冀东水泥璧山厂(处理处置能力100吨/日)、永荣青鹏水泥厂(处理处置能力100吨/日)作为主城区污泥应急处理处置点,应急处理处置能力达到650吨/日。当常规处理处置能力不能满足主城区污泥处理处置需求时,市市政委会同市财政局从污泥应急处理处置点中选择1至2家企业作为常规处理处置点。鼓励主城区城镇污水处理企业在同等条件下参与主城区污泥增量部分的处置工作,经市政府批准后,纳入主城区污泥处置购买服务范围。
(三)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内容与资金。
污泥运输专用车辆配置。由污泥运输企业自行筹资配置,且每车配备车用全球定位系统(GPS)。
计量设备配置。在主城区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收集点和污泥处理处置点进口处安装污泥运输地磅等计量设备,有关费用由城镇污水处理厂和污泥处理处置企业承担。
监控平台建设。市市政委负责建设主城区污泥处理处置监控平台,对污泥产生、处理、运输和处理处置设施运行情况进行全程监控,有关监控资料作为支付污泥处理处置费的依据。建设费用由市级财政专项支付。
污泥处理处置费用。主城区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运行费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由市级财政统一支付。污泥处理处置费标准按照《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核定主城区2015年―2017年政府购买污泥处置服务费用的通知》(渝财公〔2016〕10号)要求执行,污泥制园林营养土处理处置费标准为217元/吨;水泥窑协同焚烧、建材利用和餐厨垃圾混合处理处置污泥等其他方式处理处置费标准为193元/吨;污泥运输费标准为1.85元/吨?公里。市财政局每隔三年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主城区的污泥处理处置及运输成本进行核定。
三、主城区以外的污泥处理处置
(一)责任主体。
主城区以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日常运行监管和污泥处理处置相关工作。
(二)处置方式。
主城区以外污泥处置工艺可采用高温好氧发酵、协同焚烧、园林制营养土、污泥烧制陶粒、卫生填埋、热干化等方式处置污泥,具体处置方式由主城区以外区县(自治县)自行确定。支持城镇污水处理企业参与主城区以外污泥的协同处置。
(三)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内容与资金。
污泥运输专用车辆配置。主城区以外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的运输方式和车辆配置由各区县(自治县)参照主城区确定。
计量设备配置。在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收集点和污泥处理处置点进口处安装污泥运输地磅等计量设备,有关费用由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和污泥处理处置企业承担。
监控平台建设。主城区以外区县(自治县)排水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设污泥处理处置监控平台,对污泥产生、处理、运输和处理处置设施运行情况进行全程监控,有关监控资料作为支付污泥处理处置费的依据。建设费用由本级财政专项支付。
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与运行。鼓励主城区以外区县(自治县)积极推进污泥处理处置环境治理第三方试点。试点工程或纳入总规及全市专项规划的污泥处理处置项目可向国家申请建设专项(补贴)资金。未纳入全市规划的污泥处理处置项目建设资金由污泥处理处置企业或单位自行解决。
主城区以外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及运行费用由有关开发区管委会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市对主城区以外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污泥处理处置,按照“稳定化、无害化、资源化”的要求,实行“以奖代补”政策,由市市政委核定污泥处理处置量,市财政局按80元/吨的标准给予补助。
两江新区污泥处理处置方式、设施建设内容与资金参照主城区以外区县(自治县)有关标准执行。
四、工作职责
市市政委负责牵头实施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工作,监督污水处理企业、污泥处理处置企业按规定和标准对污泥进行处理处置,核定污泥产生量和处理处置量;负责与主城区污泥运输、处理处置企业签订服务协议;负责主城区污泥调度及处理处置监控平台建设与管理;牵头制定污泥处理处置有关标准和开展相关政策研究;指导主城区以外区县(自治县)开展污泥处理处置工作;负责主城区以外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量的核定及拟定补贴资金计划。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污泥处理处置新建项目的有关前期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污泥处理处置费标准制定和费用核查支付工作。
市经济信息委负责对水泥企业处理处置污泥改造项目的监管,并对水泥企业处理处置污泥情况进行监督。
市环保局负责污泥处理处置的环境监管。
市园林局负责对污泥生产园林绿化营养土项目的行业监管,对其产品生产过程进行监督。
市水务资产公司和区县(自治县)城镇污水处理企业应按照《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要求,强化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设备管理、工艺管理,确保出厂污泥含水率不超过80%;负责污泥临时存储设施建设和核定污泥转运量,为污泥运输处理处置提供条件。
污泥处理处置企业根据合同要求负责污泥处理处置设施改造建设和安全运行,负责污泥的无害化处理处置和污泥衍生品的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