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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豁免管理“监管松绑了”是误读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8-15  来源:中国经济导报   作者:白雪  浏览次数:4466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环保部、公安部联合发布的2016年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以下简称《名录》)8月1日起开始施行。

“本次《名录》相对前两版更符合我国行业现状需要,加强了对危险废物的管理控制。”中投顾问环保行业研究员侯宇轩介绍说,《名录》将大类部分做了调整,危险废物调整为46大类别479种,新增117种危险废物。此外,《名录》还删除了一部分重复、不存在等不合理的固体废物种类。

本次《名录》最大亮点,就是共有16种危险废物列入《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

环境保护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列入《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危险废物,在所列的豁免环节,且满足相应的豁免条件时,可以按照豁免内容的规定实行豁免管理。”新增的《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也将作为后续《名录》修订的重点内容,逐步推动危险废物的精细化管理。

列入清单并不意味着豁免其危险废物的属性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具有危险特性,说明其有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环境造成危险或较大的有害影响,因此,危险废物管理是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重点。

那么,《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到底是什么?是不是被列入《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废物就不属于危险废物了?

对此,环保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仅豁免了危险废物特定环节的部分管理要求,并没有豁免其危险废物的属性。

《名录》中明确:确定某种废物是否符合豁免管理的流程为:确定该废物属于列入《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的危险废物(核对废物类别/代码和名称);确定该废物的豁免环节是否与《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一致;核对是否具备《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列明的豁免条件。

也就是说,列入《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危险废物,在所列的豁免环节,且满足相应的豁免条件时,可以按照豁免内容的规定实行豁免管理。在满足上述条件前提下,“豁免内容”包括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收集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利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填埋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水泥窑协同处置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不按危险废物进行运输以及转移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等形式。

豁免不等于监管的削弱

在《名录》颁布后,主要针对“豁免”管理的讨论非常热烈。有人甚至提出“豁免是向污染投降”的观点。

对于这一问题,侯宇轩认为,“豁免”管理是针对管理环节,并没有否认《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所涉及到的危险废物的污染性、危险性,“豁免”是对危险废物管理程序方面的优化,谈不上是“向污染投降”。“优化管理程序的最终目的依旧是为了提高危险废物管理效率,加强监管,调动企业自觉履行保护环境义务的积极性。”侯宇轩解释说。

在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技术研究所首席研究员、所长王琪看来,豁免清单豁免了危险废物特定环节部分管理要求,其目的是为了对危险废物进行分类管理,提高危险废物监管效率。

“事实上,没有豁免清单名录时在操作中是存在一些问题的。”王琪如是说,拿焚烧飞灰举例,焚烧飞灰是危险废物,虽然现在我们明确了它可以选择进入生活垃圾场填埋处理、进入水泥窑去生产水泥等,但按照现有的法规体系,垃圾填埋场、水泥生产企业必须申请经营许可证才能处理飞灰,这样一来,对于企业来讲,管理压力较重,使得这些企业缺乏处理飞灰的积极性,飞灰的无害化妥善处置无法落到实处,所以企业希望把飞灰从危险废物中删除掉。但是由于飞灰含有重金属等有害物质,存在一定的危害,社会对飞灰的关注度也一直较高,因此,采用豁免方式可解决这一问题,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的豁免权仅是在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置过程及水泥窑协同处理过程中发挥作用。

同时,王琪强调:“这些豁免的前提条件是相应的处置设施必须满足相应的环境保护标准,如果不满足标准豁免就不成立。”因此,拥有这些设施的企业和这些企业的管理部门也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即保证设施满足环境保护标准的责任。同时还需强调的是,豁免清单只是豁免了某一个特定的环节,但废物本身的属性并没有豁免,它仍然是危险废物。通过豁免管理,我们对于危废的监管并没有削弱,而是加强了,因为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的职责相应增加了。也就是说,豁免并不等同于监管的削弱。

此外,在侯宇轩看来,新增豁免管理清单后,对于未来危险废物的管理工作会带来一些问题,比如新增豁免管理清单主要任务不是危险废物的鉴别,而是对危险废物特定处理方向的鉴别,也就是说相对以往粗糙的管理方式,未来危险废物管理工作中不仅仅要针对废物本身作鉴别,还要针对处理技术及其规范性做鉴别,而对于一种处置方式、处理技术是否“达标”很难做准确判断,未来需针对性地制定专用的技术标准、规范、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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