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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排垃圾渗滤液事件屡发,环保“牙齿”何在?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8-09  来源:环卫科技网  浏览次数:4359

垃圾渗滤液是一种高浓度污水,不经处理直接排放会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北京、深圳等地都曾爆出垃圾处理厂偷排渗滤液的恶性事件。最近,湖南省一座垃圾处理场再次偷排渗滤液,更严重的是,这次竟有公职人员涉案。

  湖南省湘潭县上马垃圾填埋场因私设暗管,偷排垃圾渗滤液,造成严重污染,日前被处以罚款51.86万元。当地城管执法局局长被依法免职,5名责任人被行政问责,其中两名直接责任人被处以拘留6日的行政处罚。据悉,这是湖南省首例涉及公职人员被拘留的污染环境案。

  ■案件事实

  垃圾填埋场私设暗管,偷排渗滤液污染环境

  湘潭县上马垃圾填埋场是湘潭县生活垃圾的集中处置地,为防止垃圾渗滤液污染环境,垃圾场配套建设有污水处理厂,用于处理渗滤液。今年3月30日,湖南省环保厅环境监察局对湘潭县上马垃圾填埋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这里的污水处理设施运行不正常,疑似有3根暗管对外偷排渗滤液。

  通过近4个小时的努力,环境执法人员在垃圾场地下挖掘出了一根长约10米、直径20厘米左右的白色PPC排水管。执法人员立即对排水管内污水进行了采样,并将管道堵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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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境执法人员调遣挖掘机才找到偷排垃圾渗滤液的暗管。图为环境监测人员对挖出的暗管所排污水进行采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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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马垃圾填埋场设置三通暗管,将渗滤液直接对外排放。

  初步确定上马垃圾填埋场的偷排情况后,湖南省环保厅与省公安厅立即展开联合调查。根据湘潭市环境监测站对暗管中污水水样的检测结果,污水COD浓度为1030 mg/L、氨氮浓度为184mg/L,分别是《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规定排放限值的9.3倍、6.36倍,属于“严重污染环境”。

  湖南省环保厅随即对上马垃圾填埋场进行了立案查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51.86万元。根据属地管理原则,湘潭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将案件移交给湘潭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就在公安机关对此事展开调查的过程中,两名公职人员来到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据湘潭县公安局的工作人员介绍,对于这起私设暗管排污的污染案件,湘潭县城管局环卫处副主任何某以及上马垃圾填埋场管理人陈某负有直接责任。立案后,两人主动投案,对自己的失职行为表示后悔。

  记者了解到,除对何某、陈某两名直接责任人施以行政拘留6日的处罚外,湘潭县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局长也被依法免职。同时,由湘潭县环保局、县监察局牵头,共对5名涉案相关责任人实施行政问责,并要求垃圾场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以案说法

  如何认定环境违法行政处罚相对人?

  湘潭县上马垃圾填埋场地处湘潭市湘潭县天易示范区,用于填埋湘潭县辖区内的生活垃圾,属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垃圾场由湘潭县天易示范区规划建设部负责建设,湘潭县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运营管理,已完成环境保护“三同时”竣工验收,尚无工商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因此,关于本案行政处罚相对人的认定问题,环保部门展开了进一步调查。

  经调查,上马垃圾填埋场环评批复和验收批复显示的业主单位为原湘潭县城市建设管理局,垃圾场运营费、污水处理经费由县财政拨款,列入每年县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财政预算。县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环卫处具体负责垃圾填埋场的运营管理,并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用工合同,对聘请的员工支付工资。

  根据《关于如何确认无照经营行政处罚相对人主体的复函》(环函〔2004〕434号),对无照经营活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以实际经营者作为处罚相对人。

  综合收集到的证据,办案人员认为,上马垃圾填埋场虽无工商营业执照,但相关证据证明,湘潭县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为这一垃圾填埋场的实际经营者,即为本案的行政处罚相对人。

  如何查处城市公共基础设施的污染问题?

  随着城镇化的推进,城市人口快速增长,部分城市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相对滞后,带来了城市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问题,成为危害人民群众健康、制约城市经济发展的因素。

  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等城市公共基础设施的环境违法情况时有发生,环保部门不能简单一查了之,遇到污染问题应责令停止运行或采取查封扣押。

  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的相关规定,办案人员认为,在本案中,可要求垃圾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拆除暗管,同时在环保部门监管下,将垃圾渗滤液转运至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进行安全处置。

  如何确定罚款数额?

  本案涉及3根暗管,其中两根管道正在排放污水,且建成的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

  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办案人员认为,暗管的数量可以作为自由裁量的依据,但不应对每根暗管分别实施处罚,故本案对私设暗管的偷排行为施以顶格罚款10万元。

  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本案既存在不正常使用污水处理设施的问题,又存在超标排污情况,适用《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可认定的超标期限,办案人员对上马垃圾填埋场按应缴纳排污费数额的5倍处罚,共计罚款41.86万元。

  最终,根据本案实际情况,结合法律规定,环保部门对上述两项处罚金额合并,处以罚款51.86万元。

  ■记者追问

  拆除暗管 整改到位 打击公共设施建设和运营中的违法行为

  近日,记者在湘潭县上马垃圾填埋场看到,垃圾场大部分区域已经覆盖了防渗透膜,原先的排污暗管已经拆除,污水处理厂恢复了正常运行。垃圾渗滤液全部汇入收集池内,经处理后呈现较清澈的状态,旁边的工作记录板上也不停更新着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状况。

  湘潭县城管局的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上马垃圾填埋场已缴纳了全部罚款,整改工作也已经基本完成,“我们将在之后的工作当中加强监管,确保环境安全。”

  环境执法无死角,就要做到违法必究。据了解,今年以来,各级环保部门在严查工业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同时,也加强了对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医院学校的公共污染防治设施、工业园集中污水处理厂的打击力度。

  “只要存在违法排污行为,就是环保部门的查处对象,都应依法受到惩处。”有关负责人说,对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中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也一定要坚守法律底线,敢于碰硬,不屈从于压力,敢于执法。

  记者从湖南省环保厅监察局了解到,在本案中,省环保厅获得违法排污举报线索后,立即派执法人员赶赴现场调查,深入摸排发现疑似暗管,调遣挖掘机并连夜蹲守,最终挖出了暗管。

  环境执法人员调阅了湘潭县政府相关会议纪要、县财政部门年度预算、人力资源单位劳务派遣合同等资料,将垃圾场的主要负责人核实准确。

  为查清渗滤液处理设施的运行情况,工作人员调阅了电力部门缴费单据、各动力设施功率及运行时间等资料。为了解垃圾渗滤液对地下水的污染情况,环保部门还邀请了勘探单位,挖观测井,并对周边水井进行采样监测。为查明暗管走向,执法人员调阅了设计图纸、监理报告;为核实垃圾场实际排污量,调阅了气象局的水文资料和环评单位的环评报告。

  据统计,本案中,环境执法调查组共制作相关文书30余份,收集书证40余份,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为严格执法、公正判罚打下了坚实基础。

  ■专家建议

  垃圾填埋场地下水应进行监测检查

  生活垃圾填埋场是集中消纳城市生活垃圾的最终处置场地,其产生的含有高浓度污染物的垃圾渗滤液对地下水及周边环境均存在着较大的污染风险。北京市政协委员、石景山区卫生局副局长李凤芹建议,应在全市范围内对垃圾填埋场地下水进行监测检查。

  李凤芹介绍,目前北京市66%的正规垃圾填埋场和98%以上的非正规垃圾填埋场地下水环境质量需要加强监管,有19处正规垃圾填埋场中的监测井布设不科学。

  李凤芹建议,应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针对垃圾填埋场地下水的监测检查。包括地下水监测设施检查,看其是否设有专用的地下水监测井,监测井数量、位置是否科学合理,监测井设置的取水水位是否在目标含水层等。

  同时,开展地下水监测数据收集上报情况检查,主要包括检测指标和频次是否规范合理,是否按时上报监测数据等。

  回顾:

  垃圾渗滤液偷排事件还有这些

  1、2007年8月,沈阳大辛垃圾处理场偷排渗滤液事件

  原计划送往污水处理厂,却半路上倒入污水管道,总量可能达上千吨。垃圾处理场被罚款5万元。

  2、2010年9月,深圳两垃圾焚烧厂渗滤液直排河道及海洋

  南山垃圾焚烧发电厂和宝安老虎坑垃圾焚烧发电厂的垃圾沥滤液未经过任何处理,就直接排到河流或者海洋中。一夜的排放量就达数百吨之多。

  3、2015年4月,北京六里屯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偷排事件

  北京六里屯垃圾填埋场将未经处理的渗滤液直接排入市政污水管道,平均每天排放量达500吨,持续时间达数年之久。

  4、2016年8月,安陆市垃圾处理场偷排渗滤液事件

  垃圾处理厂私接暗管,将渗滤液偷排入河流,所排污水COD超标34倍、氨氮超标23倍、总磷超标3倍。

  小编想说,对于如此恶性污染事件,仅仅罚款几万、几十万,真的不多,违法成本如此之低,除非圣人,否则人人都会有违法的冲动。环保执法的“牙齿”已经有了,只是不够锋利,什么时候能够把违法者“咬的”血肉模糊,才有可能真正遏制各种偷排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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