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环保部公布2012年环境公报,超过30%的河流和超过50%的地下水不达标。在198个城市4929个地下水监测点位中,优良-良好-较好水质的监测点比例为42.7%,较差-极差水质的监测点比例为57.3%。农村地区的水环境问题更为严重,试点村庄饮用水源地的水质达标率仅77.2%,地下水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仅70.3%。
因此,为掌握地下水环境质量,保护地下水水质,防治地下水污染,保障人体健康,我国制定了关于地下水的相关标准与规范,积极开展地下水环境监测。
地下水质量标准(GB14848-93)
本标准是地下水勘查评价、开发利用和监督管理的依据。
本标准规定了地下水的质量分类,地下水质量监测、评价方法和地下水质量保护。本标准适用于一般地下水,不适用于地下热水、矿水、盐卤水。
监测项目为:pH、氨氮、硝酸盐、亚硝酸盐、挥发性酚类、氰化物、砷、汞、铬(六价)、总硬度、铅、氟、镉、铁、锰、溶解性总固体、高锰酸盐指数、硫酸盐、氯化物、大肠菌群,以及反映本地区主要水质问题的其它项目。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4-2004)
本规范规定了地下水环境监测点网的布设与采样、样品管理、监测项目和监测方法、实验室分析、监测数据的处理与上报、地下水环境监测质量保证等工作的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地下水的环境监测,包括向国家直接报送监测数据的国控监测井,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市(地)级、县级控制监测井的背景值监测和污染控制监测。本规范不适用于地下热水、矿水、盐水和卤水。
监测项目分为常规监测项目和特殊项目选测。
常规监测项目见下表:
常规监测表
特殊选测项目有:
(1)生活饮用水:按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卫生部《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01年)规定项目选取。
(2)工业用水:用作冷却、冲洗和锅炉用水的地下水,可增测侵蚀性二氧化碳、磷酸盐、硅酸盐等项目。
(3)城郊、农村地下水:可增加有机磷、有机氯农药及凯氏氮等项目。地下水用作农田灌溉时,可按GB5084《农田灌溉水质标准》中规定选测全盐量等项目。
(4)北方盐碱区和沿海受潮汐影响的地区:可增测电导率、溴化物和碘化物等项目。
(5)矿泉水:应增测水量、硒、锶、偏硅酸等反映矿泉水质量和特征的项目。
(6)水源性地方病流行地区:应增加地方病成因物质检测项目。如在地甲病区,增测碘化物;在大骨节病、克山病区,增测硒、钼等项目;在肝癌、食道癌高发病区,增测亚硝胺以及其他有关有机物、微量元素和重金属项目。
(7)地下水受污染地区:根据污染物种类和浓度,适当增加或减少监测项目。如放射性污染区增测总α放射性和总β放射性;有机物污染地区,根据有关标准增测相关有机污染物监测项目;人为排放热量的热污染源影响区域,增测溶解氧、水温等项目。
(8)在区域水位下降漏斗中心地区、重要水源地、缺水地区的易疏干开采地段,增测水位。
地下水监测规范(SL183-2005)
本标准适用于水利行业地下水监测站的规划、布设、测验、资料整编及信息系统建设等工作。
其中的监测项目有水位、水量(包括开采量和泉流量)、水质、水温。其中水质监测项目按SL219-98执行。
水环境监测规范(SL219-98)
本规范适用于地表水、地下水、大气降水、入河(废)污水的监测与调查,以及水体中沉降物和水生生物监测与调查;不适用于海洋水体。
其中地下水监测项目要求如下:
(1)全国重点基本站应符合下表(同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4-2004))中必测项目要求,并根据地下水用途选测有关监测项目。
(2)源性地方病源流行地区应另增测碘、钼等项目。
(3)工业用水应另增测侵蚀性二氧化碳,磷酸盐、总可溶性固体等项目。
(4)沿海地区应另增测碘等项目。
(5)矿泉水应另增测硒、锯、偏硅酸等项目。
(6)农村地下水,可选测有机氯、有机磷农药及凯氏氮等项目;有机污染严重区域可选择苯系物、烃类、挥发性有碳和可溶性有机碳等项目。
其它一些标准与规范有:
《地下水超采区评价导则》(SL286-2003)
《地下水动态监测规程》(DZ/T0133-1994)
《城市地下水动态观测规程》(CJJ/T76-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