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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垂管改革有了纲领性文件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7-26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谢佳沥  浏览次数:8029
核心提示:7月22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六次会议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会议指出,开展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目的是建立健全条块结合、各司其职、权责明确、保障有力、权威高效的地方环保管理体制,确保环境监测监察执法的独立性、权威性、有效性。要强化地方党委和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环境保护责任,注意协调处理好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和属地主体责任、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关系,规范和加强地方环保机构和队伍建设,建立健全高效协调的运行机制。

7月22日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标志着各方期待已久的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顶层设计获得重大进展,为今后一段时期工作的开展指明了方向。

虽然《意见》全文尚未公布,但从会议新闻通稿来看,《意见》将在改革地方环保机构管理体制、加强地方环保机构队伍建设、明确地方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责任等方面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政策措施。

实施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是党和国家在生态环保领域做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是我国环境管理体制的一次重大改革,是改革完善环境治理基础制度、实现国家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个重大举措。其目的就是要增强环境监管的统一性、权威性和有效性,为实现环境质量改善提供坚强的体制保障。

这一发力方向具有很强的针对性。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是以块为主的环保管理体制,由此产生很多难以克服的问题。比如一些地方政府重发展轻环保,发展硬、环保软;有些地方政府的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干预环保监测监察执法;环保责任不落实,往往地方政府的责任成为地方环境保护部门的责任。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损害了环境监管的统一性、权威性和有效性,阻碍了国家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按照制度设计的初衷,环保垂直管理改革,将有利于强化落实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环保责任,有利于解决地方保护主义对环境监测监察执法的干预,有利于统筹跨区域、跨流域环境管理的问题,有利于规范和加强地方环保机构队伍的建设。

正因如此,对于此次中央深改组会议通过的《意见》,相关各方均寄予厚望,希望能够从顶层设计层面为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铺平道路。

事实上,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一项重大制度安排,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已经成为全面深化改革的一个重要着力点。从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实行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到此次中央深改组会议审议通过《意见》,均体现了党和国家对这一问题的高度重视。

环境保护部部长陈吉宁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就垂直管理改革答记者问时表示,截至3月,已经有17个省(区、市)提出全面试点或部分试点的意向,环境保护部也成立了专门的工作小组,举行了多次座谈会,到各地和其他部门进行了多次调研,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

在国家相关部门指导和推动下,各地积极探索环保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取得了积极进展和初步成效。例如河北省出台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实施方案,分步研究垂直管理改革中机构职能定位、人员编制、经费保障等问题;云南省上半年成立环保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调研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先期对部分省直部门单位和州市(县、区)进行调研。

这些基层实践,既为垂直管理改革奠定了基础、积累了经验、注入了活力,同时也为进一步完善相关顶层设计创造了条件。

随着《意见》全文的即将公布,环保垂直管理改革也将进入实质落地阶段,各地应严格按照中央有关要求,推动改革扎实前行。在此过程中,要进一步强化地方党委和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环境保护责任,协调处理好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和属地主体责任、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关系,继续规范和加强地方环保机构和队伍建设,着力建立健全高效协调的运行机制,确保干部职工思想稳定、环保工作力度不减、机构人员和经费保障平稳过渡,让环保垂直管理改革在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促进绿色发展等方面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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