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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城镇水体水质达标率略有升高但仍不足25%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7-22  来源:海南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540

    作为海南省六大专项环境整治行动之一,城镇内河(湖)水污染治理“战役”正在全省各市县铺开,这场治水之战力度有多大?目前取得了什么样的成效?又遇到什么样的问题?对此,记者近日进行了了解。

  部分市县引入第三方

  推动水污染综合治理

  在海口市的白沙河、玉带河等河段,为治理黑臭污水,有关部门采取的“利用不同技术开展水体净化试点工程”正在加快推进,以探索更好、更快地恢复水体自净能力。

  “我们利用水生植物,可恢复水体的生态平衡,达到以环保的手段实现水体净化目标。”负责白沙河盲肠河段治理的上海水生环境工程公司技术人员介绍,综合治理措施为下一阶段在面源整治、截污、清淤及补水的基础上,结合生物净化等新技术进行整治提供科学依据和技术支撑。

  今年上半年以来,根据全省城镇内河(湖)水污染治理三年行动方案的工作安排,各市县内河污染治理专项工作逐步转入攻坚阶段。

  “在运用市场机制、引进社会资金、推行第三方治理模式等方面,海南探索不多、思路不宽、落实不到位。”省生态环境保护厅总量处有关负责人认为,应鼓励社会资本加大城镇水污染整治投入,推行城镇水体水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多渠道筹措资金。

  水污染治理“单兵作战”

  现有执法力量需整合

  今年1-3月份的水质监测数据显示,与2015年相比,纳入全省水污染治理三年行动方案的城镇水体水质达标率虽略有升高,但水质达标率仍不足25%,重度污染水体比例仍占75.0%,总体上水质仍处于污染状态。

  虽然根据《海南省城镇内河(湖)水污染治理三年行动方案》要求,各市县要认真履行水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今年5月底前要根据水体污染原因完成“一河(湖)一案”。但据省生态环境保护厅反馈,个别市县编制的“行动方案”比较粗糙,针对性不强,“一河(湖)一案”尚未真正落实。

  各市县政府是实施城镇内河(湖)水污染治理的主体,必须坚持政府‘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必须明确治理责任单位、责任人和治理达标期限,才能真正将水环境专项整治落到实处。”省生态环境保护厅副厅长岳平说。

  而且,由于沟通协作不够,部分市县或部门之间缺少统筹协调,治理水污染成了“单兵作战”。省生态环境监察总队有关负责人认为,要加强市县生态环保执法力量能力建设,整合现有执法力量,着力解决权责交叉问题。

  “今年5月出台的《海南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其中明确提出,当地党政领导干部一旦出现环境保护失责行为,不论调离、提拔与否,都将终身追责。”省生态环境保护厅厅长邓小刚说,“这同样适用于城镇内河(湖)水的治理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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