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加入桌面 | 手机版 | 无图版
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社会关注 » 环境监察 » 正文

看案例学法||湖州市通报九大环境违法典型案件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7-21  来源: 湖州日报  浏览次数:4095

0 湖州南浔区艾菲雅壁纸有限公司抹布清洗沉淀池内废水偷排案

2016年3月26日,吴兴区环保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八里店镇义山路升山桥路段进行巡查,发现徐杰将湖州南浔区艾菲雅壁纸有限公司抹布清洗沉淀池内废水转运至吴兴区,并偷排至升山桥路段雨水管道内。

经对雨水管道及湖州南浔艾菲雅壁纸有限公司抹布清洗废水沉淀池水样采样检测,均含有重金属铜、锌,且浓度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gb8978-1996)中相应标准三倍以上。

依据“两高”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吴兴区环保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人。

1 吴兴区古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违反“三同时”制度案

2016年5月20日,吴兴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浙江古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年产70万套户外烤炉、五金厨具生产项目”虽经环保部门审批验收,但新增的厨具表面处理项目并未经环保审批擅自投入生产。

依据《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条,吴兴区环保局已责令该企业停止厨具表面处理项目生产,并处罚人民币10.6万元。

2 南浔区陈黎明生猪养殖场无证排放水污染物案

2016年4月12日,南浔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陈黎明个人经营的规模化生猪养殖场检查时发现,该养殖场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并将养殖废水直接排放污染外环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南浔区环保局责令该养殖场立即停止该违法行为,处罚人民币9.2万元,并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3 南浔区树成地板厂违反“三同时”制度案

2016年5月10日,南浔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湖州南浔树成地板厂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木地板加工项目未经环保审批擅自开工建设并建成,项目所需配套建设的污染物防治设施也未经环保部门验收,并擅自投入生产。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南浔区环保局责令该企业立即停止生产,并处罚人民币6万元。

4 德清县华利皮革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废气处理设施案

2016年5月,德清县环保局执法人员对浙江华利皮革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正常生产时锅炉废气水膜处理设施虽正常开启,但设备喷淋液进出口的ph值均小于2,废气未得到有效处理排放污染大气环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德清县环保局责令该企业立即整改,并处罚人民币14.9万元。

5 德清县奥捷实业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废气处理设施案

2016年3月,有群众反映德清武康凯旋路附近一到晚上就能闻到一阵阵酸味。德清县环保局执法人员立刻对该情况进行调查,经过一周多的夜间蹲守寻找,终于找到酸味来源为浙江奥捷实业有限公司。

该公司11-16号生产线乙酸乙酯废气配套的离子活性炭处理设施风机没有开启,另有4条拉丝生产线产生的乙酸乙酯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德清县环保局责令企业立即整改,处罚人民币19.9万,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人。

6 长兴县新大力电源科技有限公司超标排放污水案

2016年3月11日,湖州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在污染源日常监管随机抽查中对长兴新大力电源科技有限公司废水总排口排放水进行了采样,经检测该排放口水质总铅浓度、ph值超过国家排放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长兴县环保局责令该企业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人民币15.4万元。

7 长兴县新明华特种水泥有限公司超标排放废气案

2016年3月21日,长兴县环保局执法人员对浙江新明华特种水泥有限公司窑尾工序污染物排放进行监测,监测结果二氧化硫浓度为263mg/m3,超过国家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长兴县环保局责令该企业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人民币28万元。

8 安吉县晟达五金制品有限公司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

2016 年5月11日,安吉县环保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安吉晟达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擅自将金属表面酸洗、电泳、发黑工艺中产生的污泥交由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资质的张仁夏外运至梅溪镇甲子村荒山和红庙村废弃石矿内倾倒,对梅溪镇甲子村荒山上污泥进行清理称重共1.38吨。据张仁夏供述其共倾倒废弃物4次,总重量约8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8条和“两高”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安吉县环保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刑事拘留4人。

9 安吉县伟盛塑料制品厂利用渗井渗坑排污案

2016年4月6日,安吉县环保局执法人员对安吉伟盛塑料制品厂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将部分生产废水排放至厂区西北角自建无任何防渗措施的收集池内,并通过该收集池渗漏至外环境。

经检测,收集池内水样codcr、ss、氨氮浓度均超过国家排放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安吉县环保局责令该企业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人民币5万元。

 

[ 资讯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