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日前发布《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对所有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并决定对10件规章和121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决定予以废止的规章包括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淮河和太湖流域排放重点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和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
决定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涵盖环评、环境监测、突发环境事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机动车、核安全、土壤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等领域的通知和公告。
此121件规范性文件之所以被废止或因内容同现行有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精神相抵触、不协调,如《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或明显不符合现行管理要求或不适应现实需要,如《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或已有新的规定,如《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
或调整对象已消失,如《关于明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或工作任务已完成、适用期已满等不需要继续执行,如《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等。
据环境保护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别涛介绍,废止这些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标准有几点:一是不利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二是主要内容同现行有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精神相抵触、不协调的;三是带有明显计划经济色彩,严重政企不分、政事不分、政社不分,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不符合世界贸易组织(WTO)运行规则以及妨碍社会主义统一市场经济运行规则等明显不适应现实需要的;四是已有新的规定,或调整对象已消失、工作任务已完成、适用期已满等不需要继续执行的。
另外,考虑到废止后的衔接问题,对后续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未覆盖或无衔接的规章和文件,未纳入此次废止范围。
补充:“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主要是指环境保护部(含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环境保护局)为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布,涉及环境保护管理相对人权利和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够反复适用的文件。
但原文转发国务院的文件,制定规范本部门内部工作管理制度的文件,以及发布对具体业务工作进行检查部署的文件,此次清理不按规范性文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