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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近半高院成立环资庭,迈出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又一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6-23  来源:中国环境新闻   作者:王玮  浏览次数:4151

2016年“六·五”环境日前后,湖南、四川、吉林等地高级人民法院相继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至此,全国已有近半高院成立了环资庭,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又向前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然而,对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来说,成立环资庭还只是个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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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从环境资源案件的两个主要特点谈起。

第一环境资源案件具有极强的专业技术性,法官除了要做法律判断之外,还要熟悉相应的环境知识,才能够有效地依据法律规则辨析相应的技术判断结论。

第二此类案件具有极强的复合性,很多时候,一个环境侵权行为有可能同时引发刑事案件、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这势必带来三种责任如何统筹适用的问题。

上述特点对审理环境资源案件的法官们提出了很高要求。但是,由于环境资源专门化审判时间较短、法官专业培训较少等原因,使得现有法官队伍在审判理念、知识结构和审判能力上都有待提高。因此,环资庭的成立,只不过是万里长征走出的第一步。

其次,成立专门的审判机构,只是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的一个方面。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在2015年11月召开的第一次全国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会议上提出,要牢牢扭住审判专门化这一牛鼻子,着力构建审判机构、审判机制、审判程序、审判理论以及审判团队“五位一体”专门化机制。

我们看到,当前全国有近半的高院成立了环资庭;审判机制方面,在鼓励地方法院探索“二合一”或“三合一”的审判模式基础上,最高法决定将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为被告的第二审行政案件、申请再审的行政案件以及相关的业务监督指导工作,调整为环资庭负责。此举意味着最高法开始实施“二合一”审判工作机制。

此外,最高法去年先后成立环境资源司法理论研究基地和环境资源司法研究中心,力图为环境资源审判理论创新铺路。

各级人民法院也在实践中不断创新审判执行方式,例如江苏省连云港中级人民法院去年曾判决一起案件污染者提供960小时环境公益劳动等等。

但是,环境资源审判毕竟面对的是环境和资源两类案件,跨越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门类。

点多面广、类型多元,需要积极探索、磨合、提升的地方还很多。成立环资庭,不过仅仅是个开始,司法为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提供保障,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很多的事要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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