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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太轻变相鼓励企业污染地下水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5-14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作者:王月金  浏览次数:1018

环境保护部5月9日披露的华北平原排污企业地下水污染专项检查结果显示,在对华北六省市的专项检查中,发现有55家企业存在利用渗井、渗坑或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排放、输送或者存贮污水的违法问题,其中天津5家、河北6家、山西1家、山东14家、河南29家。各级环保部门对424家企业责令限期改正;对88家企业处以罚款,总额达613万余元;另有80家企业的违法问题已经立案,正在履行处罚程序。

88家企业罚了613万元,平均到每家企业只有约7万元,未有企业或人员承担刑事责任。这种挠痒痒式处罚不禁让人心生疑虑:这样的处罚到底能起多大作用?难道在相关部门看来,企业向地下排污,污染子孙万代赖以生存的生命之源,后果还不严重?我国刑法中也有规定:违反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严重,依照法律应受到刑事处罚。难道这次污染因为企业众多,而法不责众?

地下水污染状况越来越触目惊心,目前全国多个地方出现癌症村,其直接原因是村民饮用了被污染的地下水,有些村民因为无钱治病而饱受癌症的折磨,而污染地下水的企业则逍遥法外,如今当社会舆论矛头纷纷指向没有良知的企业的时候,并认为这些企业必将为其肆无忌惮的排污行为付出应有代价的时候,环保部门轻微的处罚似乎在嘲笑人们对地下水污染后果的认识能力。

应该向环保部门算一笔账:一个大型污水处理设备少说也要几十万元,如果包括维护,费用会更高。如果企业排污只处罚7万元,那肯定很多企业会选择交罚款而不是去购置污水处理设备。难怪人们纷纷指责这么轻的处罚是变相鼓励黑心企业排污呢。

有分析认为,这么点钱,无异于一场毛毛雨。在环保总利益面前,对那些排污企业,只有重罚,罚得他们倾家荡产,罚得他们心惊肉跳,局面或可有所改观。环保部门应该下这个决心,因为我们不能再指望企业的道德自觉。

水是生命之源,中科院的一项调查报告称,华北平原浅层地下水仅两成可直饮,其余的都不同程度地遭到了污染。而地下水净化需要以地质年代的时间来计算,目前的污染会影响到中华民族子孙万代的生存,所以对黑心企业再重的处罚也是会被公众认可的。如果不加大处罚力度,彻底改变这种“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怪象,终有一天,我们的民族将失去赖以生存的水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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