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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企业乱排污染地下水 水源地保护“路漫漫”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5-30  来源:中国环保在线  浏览次数:4337

来自近日权威媒体的报道消息称,环保部已启动长江经济带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执法专项行动,计划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完成长江经济带所有地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排查整治。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决策部署,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环保部近期印发《关于开展长江经济带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执法专项行动(2016—2017年)的通知》,启动长江经济带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执法专项行动。

环保部环境监察局局长田为勇介绍,此次专项行动主要开展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检查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制度落实情况,包括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否依法划定,在保护区边界是否依法设立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二是清理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违法问题;三是清理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的违法问题。

多企业乱排污染地下水

地下水是我国城市重要供水水源,尤其是北方地区。但是,企业排放污染地下水的问题却又一次次进入公众视野。

在3月环保部公开的公众举报中,就涉及多起污染地下水的案件。其中,河北沧州市某知名玻璃有限公司被指生产废水流入无任何防渗措施储水池内,渗入地下污染地下水。山东德州市临邑县某棉业有限公司被举报将未经处理的生产废水通过暗管偷排,通过深井向地下灌注生产废水。

显然,企业违法向地下排放污染物,在一定程度上进一步加剧了地下水的污染问题。

近日,根据水利部介绍,水利部于2015年对分布于松辽平原、黄淮海平原、山西及西北地区盆地和平原、江汉平原的2103眼地下水水井进行了监测,监测结果显示:IV类水691个,占32.9%;V类水994个,占47.3%,两者合计占比为80.2%。

实际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布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环保部公布的《环保法》对污染地下水的渗坑排污行为都提出了严厉的惩处措施,但是,问题依然难根治。

饮用水源保护困境

清华大学水利系教授周建军回忆,一位全国政协领导在一次座谈会上,曾援引国家领导人的一句话:“如果说长江开发得人们没水喝了,那我们是交不了差的。”多数接受南方周末采访的人士均表示:长江问题已经到了“不治不行”的地步。

2016年1月5日,在重庆召开的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上,习近平为长江发展定调: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

饮用水源地保护亦得到民众及高层的重视。据环保部公布的75例3月“12369”环保举报热线受理情况,相对于大气污染、噪声污染,水污染问题更值得引起关注;除了一般性的排污外,一些地方的水源正遭受企业排污威胁。

而环保部部长陈吉宁2016年4月25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2015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时提到:“12%的危险化学品企业距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域不足1公里。”

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禁止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

对此,公众环境研究中心主任马军认为,地下排污主要是违法成本偏低,能够获得的非法所得却很高,因为很多地下排污都不是容易处理的废水,偷排节约的成本非常高,利益的诱惑大。“在很高的利益驱使之下,他们就会铤而走险,还是需要加大在这方面的惩处力度。”

保护信息将向社会公开

值此背景,3月25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并发布实施《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按照纲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及《关于依托黄金水道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环保部近期印发《关于开展长江经济带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执法专项行动(2016-2017年)的通知》,宣布启动长江经济带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执法专项行动。

田为勇明确指出,环保部计划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即到2017年年底前,基本完成长江经济带所有地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排查整治任务,进一步提高长江经济带饮用水水质安全保障水平。

田为勇强调,此次专项执法行动将强化落实地方政府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环保部要求,省级环保部门要按照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要求,加强对地方政府清理整治工作的督促、指导和检查,对工作推动不力、问题整改不到位的,要采取通报批评、挂牌督办、公开约谈等措施,加强督办和问责。

环保部同时要求,要集中宣传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组织媒体和群众参加执法检查,公开曝光违法案件,努力营造共抓大保护的良好氛围。

原标题:水源频遭污染黑手 新一轮铁腕治污在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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