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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湘江!排污公司承担130多万环境损失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5-17  来源:三湘都市报   作者:肖晶 邓画文  浏览次数:575

    湖南株洲一公司发生污水泄漏,污染湘江,湘潭的公益环保组织以环境污染损害公共利益为由,将这家企业告上法庭。近日,湖南省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在株洲中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公司承担131万多元生态环境损失费用以及相关检测、诉讼费用,并承诺遵纪守法,接受环保组织监督。

  公益组织状告排污公司

  2015年5月,湘潭环保协会志愿者得到消息,称株洲市金利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垃圾渗沥液泄漏,导致附近大片池塘死鱼,池塘水变黑,并发出恶臭。志愿者多次采集水样送检,结果显示该地水中有害物质严重超标。随后,志愿者将情况反馈给了株洲市环保局。2015年6月2日,株洲市环保局对工厂下达《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要求停产整顿,并且对此事进行立案处理,依法罚款1.7万元。

  6月5日,湘潭环境保护协会作为原告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诉称因株洲市金利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垃圾渗滤液处理设施于2015年3月至5月发生污水泄漏事故,周边水体受到直接污染,污水经降雨冲刷作用,沿乡间沟渠经株洲霞湾港铜霞桥排口流入湘江,造成环境公共利益损害,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株洲市金利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并赔偿生态环境损失。株洲中院当天受理了该案。

  志愿者表示,提起公益诉讼一是督促相关企业整改,二是希望有关部门建立更为完善的整改机制。

  株洲市环保局的官方微博@株洲市环境保护局转发了志愿者的微博,并评论“我局赞同立案,这也是法治环保的有效途径。”

  排污公司承担环境损失费用

  案件受理后,法院多次到现场进行调查,被告承认损害公共利益的事实,并停产整改,投入1000余万元对污水处理设施进行了升级改造。2016年4月,经过改造,被告的垃圾渗滤液处理设施通过了环保部门的验收,原告认为其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诉求已经实现。

  法院秉承公平公正原则组织双方达成和解,由被告承担生态环境损失费用1313802.04元,原告因本案发生的差旅费、律师费、检测费等费用252874元及本案诉讼费550元。被告保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履行企业环境社会责任,自愿接受原告监督。

  法官介绍,根据环境保护法,当有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的社会组织依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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