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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村镇污水治理“有厂不开”将被追责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5-10  来源:大众日报   作者:杨学莹  浏览次数:614

   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日前发布通知,建立全省村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监管制度。对工程建设进展缓慢、运行不正常、收费不到位的,该厅将进行工作约谈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按有关规定报山东省政府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村镇建设处处长杨建武告诉记者,截至2015年底,山东全省72%的建制镇驻地实现了生活污水的集中处理,建成并入住的农村新型社区和20%的行政村建有污水处理设施。但是,我省还有310个建制镇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

一位业内人士透露,一些村镇的污水处理设施建起来了,却不愿出或出不起运行处理费用,污水处理设施时开时停。放上几年,价格不菲的设备很可能成为一堆废铁,非常可惜。

为此,山东省住建厅对全省村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将建立调度通报、督察、约谈和责任追究制度。每月一调度、每月一通报,通报结果将抄送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并对村镇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行情况进行不定期督察,一看建设进展;二看运行情况,村镇污水处理设施建成后,必须正常运行,达标排放;三看是否按照国家要求开征污水处理费。

开征污水处理费是筹措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费用的长效办法。杨建武告诉记者,国家发改委2015年已发布《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要求未征收污水处理费的国家重点镇,最迟应于2015年底前开征。重点建制镇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85元,非居民不低于1.2元。

记者获悉,“十三五”期间,山东全省将新建村镇污水项目750个,新增污水处理能力356万吨/日;到“十三五”末,山东将累计建设村镇污水项目1534个,污水处理能力747万吨/日,村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监管任务十分艰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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