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西县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岳政办[2010]48号)精神,县物价局于2010年10月12日依法组织召开了“三类用水同价及污水处理费标准”听证会,并经县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遵照县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指示精神,自2013年6月份抄见水量起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城市污水处理费具体征收标准为:居民生活用水0.20元/立方米、非居民生活用水0.30元/立方米(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并验收合格达标排放的0.20元/立方米)、特种用水0.40元/立方米。自备水源的按相应类别标准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专项用于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