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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模式:一种流域治理新模式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5-03  来源:夏青说绿   作者:夏青  浏览次数:692

丹江口库区及其上游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十三五”规划正在紧张编制中,鉴于规划控制指标将突出以总氮、总磷为代表的营养物,需要在流域治理上创新模式,更加突出以环境质量为核心的工程措施和管理措施融合机制。与此目标相适应,一种流域治理新模式呼之欲出。

这种新模式可以称为流域环境质量合同管理(R-eMC)模式,即从流域综合管理角度出发、以不达标河流控制断面水质达标为目的,以可量化的断面水质指标作为服务指标的标的,通过合同形式,将河道治污设施运行管理和断面水质达标任务委托给第三方专业环境服务商,由其提供专业化的运营服务方案,对河道“一河两岸”入河污染源实施全过程管理和必要的针对性治理,对环境治理效果承担责任,环境责任主体根据环境效果支付费用,双方共享项目带来的环境经济效益。

采用流域环境质量合同管理模式,以一个小流域控制单元为基础,建立陆上各类点源、面源与水质控制断面的输入响应关系,改变目前规划项目由各类管理部门分别报项目的做法,代之以控制断面水质改善项目按效果排队,真正实现“治、截、导、用、整”五字方针,在提高跨部门、跨区域协作效率上下功夫。

实现这一模式,可以看到三个变化:

第一,建污水处理厂不再是唯一手段。从1995年治淮规划开始,流域治污规划削减污染物的主要手段就是建污水处理厂,而且形成了国家补贴30%建设费投资的渠道,从“九五”到“十二五”,流域治污规划项目一直主打污水处理厂。现在全国日处理1.6亿吨污水的处理厂已经建成,该到了流域治理强调水质达标,优化治理措施,实现人工处理与自然净化相结合,追求投资效益最大化的新阶段了。住建司张岳司长对此有同感:当初无污水处理厂,这么多的污水交给生态和湿地,不可能有效处理;现在我们有这么大的污水处理厂盘子做基础,可以提与生态工程、综合治理相结合了。

第二,水务企业更多进入流域治理。现在许多水务企业承包多个重点流域污水处理厂建设,规模都在百亿以上,这只是在治污手段之一上显身手,与政府水质达标的考核还差一步。有了流域水质达标委托合同,这些水务企业则可以把流域治理的诸多措施,如择段排放、尾水再用、自然净化、生态工程与污水处理厂优化运营相结合;还可以把流域中海绵城市建设、黑臭水体治理、农村连片整治、农田有机质提高等任务与流域水质达标相融合,使水务企业完成管理水循环、利用水循环、水量水质共管的大业。利用市场手段真正提升流域综合治理的效率。

由于“十三五”水质达标的任务要求规划做重大改变,即不能再单一依靠污水处理厂项目制定流域治污规划,而应体现建设生态文明的要求,落实绿色、低碳、循环,这就需要更多的水务企业进入流域水质达标合同。可以与地方政府探讨执行合同的优惠政策,如税收优惠、贷款担保、给予沿岸土地优先开发权等,通过实施这些政策可提高社会资本参与环境治理项目的积极性。

第三,政府聚精会神监督水质达标。国务院发布的《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明确规定要严格目标责任考核,国务院与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签订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切实落实“一岗双责”;每年分流域、分区域、分海域对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鉴于水环境污染防治工作涉及多个职能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和事权划分原则,河道水质达标治理的责任主体是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如涉及跨区域的界河治理,一般由上级政府或其认可的流域综合管理机构作为责任主体。该责任主体也就是流域环境质量合同管理项目的发包方或任务委托方,由其研究明确考核目标、委托任务内容与范围、考核方式与费用支付方式等关键条款。

河流治理政府有河长制、入河排污口审查制、治污项目批复制、总量削减责任制等等,最终都应表现在控制断面水质达标上,因此政府可以从具体项目的实施与管理中解放出来,通过做好治污规划,编好水质达标委托合同,把工作的重点转移到环境质量为核心的各项监督监察任务。有关项目建设和运营,有关流域内各项工程措施的取舍和规模,有关新技术的采用和验证都由合同承担单位自行决策。政府追求投资效益最优化,企业追求水质达标,环境经济效益最大化,二者相一致。

流域环境质量合同管理模式由于与政府达标责任相一致,更有利于绿色生产力的创新发展,在水污染防治进入绿色新阶段之际,通过试点示范一定能很快取得经验,受到欢迎。

原标题:一种流域治理新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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