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7日,哈尔滨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听取了市政府关于《哈尔滨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草案)》的说明。《条例(草案)》规定,从事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排放污水,应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新城区建设排水设施应实行雨水、污水分流
据悉,《条例(草案)》在适用范围上将新区一并纳入。《条例(草案)》规定,新城区建设排水设施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旧城区具备条件的,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要求,有计划地实施雨水、污水分流改造。
针对现实中由于产权人搬迁、灭失或者放弃管理,造成排水设施因无人管护而损坏、丢弃、不能正常使用,甚至引发安全事故等问题,《条例(草案)》规定,无人管理的排水设施应当由所在地承担行政监督管理职能的排水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鉴定,确认责任人。经鉴定确认的无主排水设施,具备排水正常使用功能的,由城市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进行管护;不具备排水正常使用功能的,由财政主管部门核拨费用,城市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修缮和改造后纳入城市排水设施统一管理。
餐饮单位排放污水应申请领取许可证
《条例(草案)》规定,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市排水设施直接或者间接排放污水的,应当依法向排水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以下简称排水许可证),并按照规定排放污水。
排水主管部门委托的排水监测机构,应当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和水量进行监测,建立监测档案。排水户应当接受监测,如实提供有关材料。
餐饮、汽车修理、洗车、建设工程施工等产生油脂或者泥沙的单位,应当配建油水分离器或者沉砂池等污水预处理设施。
排放污水应缴纳污水处理费
针对污水处理方面,《条例(草案)》规定,城市污水污泥应当集中处理。污水处理设施投入运行后,运营单位应当保证处理后的水质、污泥符合相关标准,不得擅自降低污水处理等级。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对污泥进行处理处置,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定期向排水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向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污水处理费由排水主管部门负责征收。污水处理费专项用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不得挪作他用。
自建排水设施擅自接入公共排水管网最高罚十万元
《条例(草案)》规定,自建排水设施擅自接入公共排水管网的,处以十万元以下罚款;拒接接受排水监测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处以两万元以下罚款;未配建相应的污水预处理设施或者配建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圈占、覆盖检查井、排水管道进出口、雨水篦的;占压、堵塞、掩埋、穿凿、损毁城市排水设施及排水泵站配套电缆的;向城市排水设施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或者排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物质的;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油污、有害气体的;在城市排水设施安全防护区范围内滥垦滥种、截流取水,明火作业或者堆放物料、杂物等的;在城市排水管线垂直地面上安全防护区内种植影响管线安全的树种、敷设线杆、安装广告牌基桩的;擅自启闭城市排水设施闸门的;穿越城市排水管网、检查井、雨水井敷设工程管线的;破坏、盗窃、收购城市排水设施等危及城市排水设施安全的行为,由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