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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泰州3家企业倾倒废酸 环境修复费赔偿1451.7万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4-06  来源:人民网   作者:胡伟  浏览次数:607

今年年初,泰州“天价环境公益诉讼案”终于尘埃落定,最高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6家排污企业需赔偿1.6亿余元用于环境修复。3月31日,泰州又有3家化工企业因倾倒废酸污染环境,遭公益组织起诉,索赔金额共计达1451.7万元。

3月31日下午,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下称“自然之友”)起诉江苏中丹化工技术有限公司(下称“中丹化工”)、泰州市沃爱特化工有限公司(下称“沃爱特化工”)、泰兴市橡胶化工厂(下称“泰兴橡胶化工厂”)倾倒废酸污染环境案,在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庭审过程中,自然之友代理律师表示,中丹化工、沃爱特化工、泰兴橡胶化工厂非法排放的危险废物分别达814吨、324吨、396吨。3家企业在明知戴卫国等人无危险废物处理资质和处理能力的情况下,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具有强烈腐蚀性的废酸交由其处理,废酸倾倒至如泰运河和古马干河,造成了严重环境污染。

故此,自然之友请求法院判令上述三企业赔偿环境污染损失费用分别为803.7万元、291.6万元、356.4万元,索赔金额共计达1451.7万元,以用于泰州环境修复。

中丹化工、沃爱特化工、泰兴橡胶化工厂的代理人则均表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认为企业没有非法排放危险废物,不应该承担环境污染责任,也不该承担巨额赔款。

其中,中丹化工代理人更认为原告不具备诉讼资格,中丹化工已经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并指出中丹化工产生的是废水而不是废酸。沃爱特化工代理人则透露,2012年2月至2013年3月期间,沃爱特化工基本上处于停产状态,没有生产,就不可能产生危险废物。

庭审现场,泰州市中院并未对上述三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进行直接判定。自然之友和中丹化工、沃爱特化工的代理人均同意休庭后调解,泰兴橡胶化工厂代理人则表示要征求当事人意见后再做决定。

新闻链接:

自然之友是一家非营利性的民间环保组织,致力于推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支持全国各地的会员和志愿者关注本地的环境挑战。

中丹化工位于泰兴市沿江经济开发区通江西路8号,成立于2000年,是江苏中丹集团股份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家庆,注册资本5000万元。公司主要从事化工技术的开发、转让、成果孵化以及农药、农药中间体的生产销售。

沃爱特化工成立于2003年,位于泰州市高港区大泗镇霍堡村,法定代表人马秀芳,注册资本100万元,主营化工产品制造、销售。

泰兴橡胶化工厂位于泰州过船镇通江南路1号,主要经营橡胶管制造、小五金、电器配件,注册资本28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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