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相关处罚条款裁量标准适用,市环保局近日出台实施《青岛市环境保护部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备案,以部门规范性形式正式印发。
此次发布的《裁量基准》是对我市环保执法裁量基准制度的修订补充,主要内容包括《大气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和《青岛市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等三部法律、规章的处罚裁量基准,共43项,每项都根据违法情形设定了不少于5个违法行为阶次的处罚标准。
由于《大气污染防治法》处罚裁量空间较大、额度较高,个别处罚额度达到100万元,对相关条款处罚裁量标准不再确定具体罚款数额,仍保留一定的处罚裁量空间,通过定期整理典型案例进一步予以细化。其中,《裁量基准》对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等法定罚款额度在10万以上100万元以下的严重环境违法行为设定了7个处罚档次,划分依据综合考虑了污染物种类、浓度、日排放量、排放去向和整改情况等多种因素,确保行政处罚裁量的公平合理。
为确保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裁量基准》将试行一年,有效期自2016年3月18日至2017年3月31日,2014年发布的《青岛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中原《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裁量基准条款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