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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五规划修改解读:地下水修复试点为何增加山西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3-18  来源:一财网  浏览次数:4465

3月16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的决议(草案)》,将草案中的“开展京津冀等区域地下水修复试点”,修改为“开展京津冀晋等区域地下水修复试点”。

地下水修复试点为何增加山西省?

山西,曾是“千泉之省”。但据记者了解,如今,水资源短缺成为制约山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瓶颈。全国人大代表、省水利厅厅长潘军峰介绍,山西煤长水短,资源和工程性缺水并存,全省年人均供水量只有227立方米,仅为全国人均值的一半,连续30年居全国末位。煤炭的大量开采,又形成了高达5000平方千米的采空区和上万平方千米的影响区,水问题已经成为制约山西经济社会发展的首要问题。

去年9月,山西省委书记王儒林在调研该省重点水利工程时曾强调,要努力破解水“少”、“脏”、“远”、“漏”、“失”等突出问题。

“千泉之省”严重缺水

山西地下水超采严重,特别是采煤采矿严重破坏地下水系。“千泉之省”的山西,19处岩溶大泉大部分衰减,部分断流,小泉小水基本断流,地下水源保护刻不容缓。

山西省汾河上游水务管理站工程师李振兴介绍,导致山西地下水问题突出的主要有三方面的原因:一是地表径流改变的影响;二是人工开采的影响;三是采煤的影响。

调查发现,近几十年来,由于长期过量开采地下水,从20世纪70年代后期开始,太原城区附近深层水形成几个大范围大降深降落漏斗,至2000年,漏斗中心水位埋深46.12米~129.8米,年均下降1.2米~4.6米。

山西号称煤海之乡,采煤是山西最主要地下采矿活动。李振兴介绍,采煤对地下水资源的影响主要表现为,地下采矿活动在破坏地质环境的同时,也破坏了浅、中、深层地下水原来的补给、径流与排泄条件,造成地下含水层疏干、地表水系断流、水质污染等水环境问题。

如汾西矿务局柳湾、水峪、高阳等矿;平定县朱家庄一带;阳泉市煤系地层全部取水井;大同矿务局晋华宫矿水源地、峰子涧矿区;陵川县城关镇、老庄村;晋城市巴公镇;太原西山化客头村一带等,都因煤矿开采疏干了浅、中、深层地下水及泉水,致使矿区自身及附近村镇工农业及生活用水遭到破坏。

李振兴介绍,开采矿层底板高程高于下伏奥陶系岩溶水压力水头的矿层时,矿坑中积聚的地下水则通过各种渠道向深层岩溶水运动,造成岩溶水的污染。更有甚者,如晋城凤凰山煤矿,采用排漏法人为改变矿坑中地下水循环条件,将矿坑中的地下水人为排入岩溶水,严重污染了岩溶水水质。

研究发现,由于地下采煤极大地改变了地下水的天然循环条件,使地下水环境遭到严重的破坏,随着地质环境及水循环条件的改变,开采地区大气降水、地下水、地表水三者的相互转化关系不断发生改变,改变结果是地表水越来越少,地下水水位越来越低,矿坑污染地下水越来越多,可供人类使用的各类水量越来越少,地下水资源遭到严重破坏。

《山西省煤炭开采对水资源的破坏影响及评价》表明,山西每挖1吨煤损耗2.48吨地下水。从1949年到2004年,山西共挖煤约77亿吨,损失地下水资源达191亿吨。如果按每年挖5亿吨煤计算,山西每年约有12亿立方米的地下水资源遭到破坏,这相当于山西省整个引黄入晋工程的总引水量。

地下水修复试点已启动

我国水文水资源专家、中国工程院院士王浩此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近些年,由于地下水被大量超采,在地下形成了大面积的地下水漏斗,因此更加剧了地面污水向地下水的倒灌。

官方通报显示,华北地下水超采达1200亿立方米,相当于200个白洋淀的水量,地下水位的不断下降,使得在华北平原形成了一个巨大的地下水降落漏斗区。“在这些地区排污,不仅会污染浅层地下水,而且随着浅层污水不断向深层流动,深层地下水也很容易受到污染。”王浩说。

据记者了解,从2011年开始,山西全面实行关井压采行政首长负责制,把地下水位升降列为对各市考核的主要指标。在地表水供水覆盖区,除城乡饮水工程外严禁开采地下水,现有地下水井关闭并封存;在地下水超采区新打日取水量超过1万立方米的井片,须经省政府批准;1万立方米以下的取水井片及单井,须经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此外,近年来山西省已连续三次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非超采区地下水征收标准提高到2元,超采区提高到3元,调整后的地下水征收标准相当于地表水的4-6倍。

2013年,山西省《山西省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提出建立地下水污染监测与监管体系,适时启动地下水污染修复试点。

自2008年3月以来,山西地下水水位每年平均上升1.13米,汾河流域地下水每年平均上升3至4米。不过,山西省在防治地下水污染方面,目前仍处于起步阶段。

去年12月31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强地下水管理与保护工作的通知》。该《通知》称,地下水超采造成了地下水水位下降、含水层枯竭、地面沉降、地裂缝、水质恶化等一系列生态与环境问题,危及供水安全、粮食安全和生态安全,严重制约着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并要求“各地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将地下水管理和保护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建立健全地下水管理和保护目标考核、干部问责和监督检查机制。”

《通知》要求,各地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地下水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全面实行关井压采行政首长负责制。合理规划地下水用途,把深层地下水资源作为应急和战略储备资源予以最严格的保护。

山西省还重新划定了地下水超采区面积10609平方公里,其中严重超采区面积1848平方公里。禁采区面积899.09平方公里(含超采区以外禁采区603.49平方公里),限采区面积10313.4平方公里。

水量水位“双控”

记者了解到,作为地下水修复试点地区,山西省已经着手探索“地下水水量、水位双控制管理”的办法,目标是到“十三五”末,全省地下水开发利用总量控制在32亿立方米以内。

这项探索内容包括,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行政区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已批复的有关规划,明确地下水取用水总量和水位双控制体系,制订年度地下水开采计划,建立地下水水位预警体系,防止出现新的超采区。根据本行政区域地下水赋存条件、水源类型、资源量等,设立红、蓝、黄三条地下水位(埋深)预警线,达到或超过预警线时,及时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限制或停止开采地下水。

同时,严格规范地下水取水许可审批管理,实行取水许可区域限批制度和取水许可验收制度。对地下水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建设项目新增取用地下水;对取用地下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取用地下水。

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区或禁采区,除生活用水外,严禁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涉及新增取用地下水的建设项目;在地下水一般超采区或限采区,除生活用水外,严格限制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涉及新增取用地下水的建设项目。新增地下水日取水超过1万立方米的,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日取水1万立方米以下的井片及单井,依法经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在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的区域以及地下水严重超采区,取用地下水的建设项目取水申请,审批机关不予批准。

在超采区治理方面,山西提出综合措施治理地下水超采,调整产业结构,逐步淘汰落后的高耗水行业,严格限制高耗水服务业发展。压减高耗水农作物种植面积,减少农业开采地下水水量,大力发展高效节水灌溉,提高灌溉用水效率。推广工业和生活节水技术与设备。

记者了解到,山西还探索通过经济手段,保护地下水资源。落实计量收费和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制度,加大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力度,充分发挥价格在地下水水资源管理中的宏观调控和杠杆作用,促进地下水压采。

在水价方面,山西省规定,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要高于地表水,水资源紧缺地区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要大幅高于地表水,超采地区的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要高于非超采地区,严重超采地区的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要大幅高于非超采地区。尚未关闭的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取用地下水的,自备水源井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要在规定标准基础上加收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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