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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源抽查监测应做到双随机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3-18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罗岳平 田耘 童若辉  浏览次数:639

双随机抽查制度正成为一种成熟的工作模式,并被写入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事实上,双随机已在环境监察领域得到广泛应用,并取得良好效果,环境监察的规范性进一步提高,同时有效控制了环保部门的廉政和失职风险。

按照污染源监管下放一级的指导思想,对污染源的监管成为地方事权。对此,省级环保部门需加强总体设计,确保下放接得住、接得稳,对辖区内污染源监测到位。对市、县级环境监测机构,若属地内的监测力量和污染源数量相匹配,应实现监测全覆盖;但多数情况下,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应采取抽查方式。

对省级环境监测机构而言,采取双随机对污染源进行监督性监测是唯一选择。一方面,可依托省级环境监察机构的双随机开展,实现一套抽查方案、两支队伍联动,互相配合、高效工作;另一方面,监测站(中心)自己建库,将污染源按风险大小和守法情况等分类,自行生成双随机抽查名单,并结合企业自测不规范、在线监测运行不正常、存在超标或污染投诉等情况,补充完善抽查对象,必要时可提高抽查频次和抽查力度。

市、县环境监测机构双随机抽查与省级类似,但其抽查比例更高。由于任务较重,监察、监测部门联动有时难以协调,开展独立监测的情况较多。这就要求监测人员要注意证据链完整性,包括保存采样视频、现场记录和签名等。一旦把超标结果移交监察部门处理,监察部门根据固定证据就能进入立案程序。

针对抽查到的对象,要深入研究监测内容。全面监测的主体责任落在被抽查的企事业单位,其必须确保监测指标全覆盖,监测频次、监测方法等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并向有关部门报送和向社会公开信息。环保系统直属监测机构开展的监督性监测,既可是全指标的监测,也可在综合分析基础上只选择部分敏感、超标的指标进行监测。具体采用哪种方案,应视监督目的而定,以满足客观评价企事业单位自测数据质量或准确判定超标事实等为原则。有效的监督性监测,不在于过程繁琐或程序复杂,关键在于切中要害,能够发现或澄清问题,以最小的成本、最快的速度为企事业单位在环境守法方面的现实表现作诊断并给出明确结论。

将污染源监测事权下放,本质上是将确保区域内环境安全的责任重心下沉,夯实基础。对省级环保部门来说,以前是国家污染源监测方案执行者,现在变身为本地区污染源监测方案的制订者。由于省、市、县三级分头实施的弹性空间大、挑战更大,省际工作质量的差别相应会更加明显,因此需要每个省(市、自治区)独立思考,同时加强技术交流,同步完善本地区的污染源监测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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