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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污水处理欠费将记入信用记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5-06  来源:南方日报  作者:黄少宏   浏览次数:643
       2013年5月5日,记者从东莞市物价局获悉,修订后颁布的《东莞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已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按照新办法,使用自来水的个人及单位将按照用水量的90%征收污水处理费,包括本市户籍残疾军人、在乡孤老优抚对象等人群将免予征收该项费用。

新办法规定,各类排水户应分类别、按照不同的方法进行计量收费。使用自来水的排水户按用水量的90%计取污水处理量,使用自备水源的排水户则视如下三类情况区别计量。

其中,安装有取水量实时监控系统的,按取水量的90%计取污水处理量;未安装取水量实时监控系统,但安装有合格取水计量设施的,按水务部门根据计量设施核实取水量的90%计取污水处理量;既未安装有取水量实时监控系统,也未安装有合格取水计量设施或设施运行不正常的,按日最大取水能力(取水设备铭牌额定流量全时程运行计算或《取水许可证》许可取水量日平均)核定取水量的90%计取污水处理量。

产品以水为原料(如饮料、啤酒、纯净水等企业)和生产过程中水蒸发量大的,其排水量按核定“计征比例”的取水量计取污水处理量。具体核定方法由市水务局会同市物价局另行制定。

按照新办法要求,对欠缴污水处理费的排水户,将参照欠缴水费应交滞纳金标准加收滞纳金。征收部门应及时追缴污水处理费,可通过建立并公布信用记录、媒体曝光等措施加强对欠费行为的处理。

在免征对象上,新办法规定对符合以下条件的排水户免征污水处理费。具体包括:消防救火性质用水的;本市户籍的残疾军人、革命烈士(含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遗属、本市户籍的在乡孤老优抚对象、五保户、低保对象;自备有污水处理设施,经处理的污水达到国家或省规定的排放标准,且不使用市政排水设施而直接排入珠江口或狮子洋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应缴纳污水排污费,且未使用市政排水设施的。

新办法明确,本市户籍的残疾军人、革命烈士(含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遗属、本市户籍的在乡孤老优抚对象、五保户、低保对象等排水户,须凭当地民政部门发放的《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登记证》和出具的有效证明办理免征手续,并由代收部门(供水企业)报市水务局备案。

经处理的污水达到国家或省规定的排放标准,且不使用市政排水设施而直接排入珠江口或狮子洋的排水户,以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应缴纳污水排污费,且未使用市政排水设施的排水户,先由市环保局、市水务局提出意见,经市财政局、物价局审核后可免征污水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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