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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修订“扑朔迷离”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3-14  来源:水进展  浏览次数:763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修订征求意见稿,自发布以来,引发了行业空前关注,市政污水处理行业专家们对本次修订尤其是涉及到“特别排放限值”的质疑声持续延绵不断,本次标准的修编单位至今为止没有任何渠道的反馈,即便是信息沟通这种非正式会,也未见组织;仅有的对本次修订的讨论,也还是“排水协会”组织的。

愈是这种暧昧,愈加将本次标准的修订工作推向扑朔迷离的想象空间;

愈是这种沉默,愈加将本次标准的修订的科学性打了“折扣”,连一个科学性的解释都没有,难道最终直接颁布?真的不知道下一步走向何方?

目前,对特别排放限值,对排放标准与水环境质量标准是否靠拢额接轨,两种观点鲜明对抗、对立,甚至是发展到了对观点对立方立场的认知程度上的揶揄和基本实践水平的粗鲁否定,这种直面表达和直白让人瞠目结舌。这种局面这在中国污水处理发展史上是绝无仅有的!

很多人是在看人看热闹。但是作为行业从业者,你终有一天会体会到,这种对抗性的讨论和争论,对我们行业的发展,是弥足珍贵的。没有争论,真理就很难呈现在你我面前!没有争论,行业不会进步!没有争论,行业就会被裹挟在风口上飞奔。

笔者暂且把最近行业涌现的对抗性观点简单摘录:

【观点A】:碧水源文剑平:代表性观点——强化排放标准要与水环境质量标准衔接,并直接将黑臭水体归咎于污水厂!—“依据现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水处理厂处理过后,所排水的标准是一级A。“Ⅰ类到Ⅴ类是水资源,越过了Ⅴ类就不是水资源,一级A是劣Ⅴ类水,就是能够产生污染的液体。换句话说,在现行国标下,对我国水环境负荷超载的流域和地区,污水处理厂建在哪里,排污就在哪里,哪里就会形成黑臭水体。”文剑平介绍说。

《财经国家周刊》对文剑平观点的系列报道:“支持者大多为有自主研发膜技术实力的企业。反对者则集中于采用传统技术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营单位,对他们而言,“达标排放”的思想根深蒂固,不能从保护水环境的角度思考问题;业内部分水务投资和运营企业,或由于自身缺乏创新技术,或因长期引进国外技术,不去创新,对当下的创新技术缺乏深入了解,总是以采用新技术一定会增加投资成本、不符合中国国情为由反对”。

【观点B】代表:基本涵盖了市政行业大部分专家,认为两种标准不能直接接轨。具有代表性的是原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原副院长、总工程师夏青,夏老作为中国水环境领域著名专家,对近期排放标准与水环境质量标准挂钩的事情不同场合与媒介进行了措辞严厉的批驳,在他本人微信号“夏青说绿”连续发三篇文章,对《人民日报》不久前刊载的文章“污水处理厂为何不治污”进行了批判,老前辈出马就环境标准及热点问题进行实名澄清,实属罕见!

夏老认为,提高排放标准不是治本之策!:“正确的排放标准一定是处在水污染治理的大系统决策中,反映国家技术经济可行性,促进多种环境管理手段并用。必须反对任意加严排放标准限值,搞一个特别限值去抢占环评、规划、特别是排污许可证的执法空间;更反对用特别加严的“一刀切”国家标准去否定地方标准和排污许可证精细化管理的必要性。留给排放标准的任务最重要的是研究各类污染物最佳处理实用技术和可行技术是什么,并针对国家治污方略提出不同的治污达标基本水平作为底线。不是关在屋子里编标准,而是认真的请教各工业行业、城市污水处理厂的专家,研究适用于中国污水无害化、资源化、能源化的技术”。

【后记】:

无论对立性观点如何继续对抗,真理最终是越辩越明!最终受益的是行业的健康发展和水环境质量的持续改善!要不是这样,那我们希望这个过程是行业发展过程中的曲折!

同时,笔者引用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总院邓志光专家的话:“分清水的社会循环中各方污染贡献率,制定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标准。一味提高污水处理厂的排放标准,对水环境质量的改善作用有限。关注并控制面源污染,水系生态功能恢复重建也是非常重要的”。

邓总的话确实反映了一个事实,实际上,我们国家很多河流湖泊,城镇污水厂的排放的污染负荷占受纳水体总污染负荷的比例很小,更大比重的是面源污染,农业化肥过量使用导致的农业径流,畜禽养殖业等,这方面的文献很多,不一一列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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