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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康:加快环保税立法 适当提高税率并对污水、垃圾处理厂征税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3-11  来源:第一财经网站  浏览次数:4379

全国政协委员贾康近日在提案中呼吁,加快环境保护税(下称环保税)立法进程,及早开征环保税,将环保税归为地方税种,并适当提高环保税税率,对非规模化养殖的农业、达标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和生活垃圾处理厂也应征收环保税。

去年6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总共30条,明确了环保税征税目的、对象、计税依据、应纳税额、税收优惠、征收管理等内容。

《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获得的贾康这份《关于加快环境保护税立法的提案》称,征求意见稿在落实税收法定、提升环境税收的立法层次,以及提高环境税征收的规范性和透明度、加强环境税收力度等诸多方面,都打下了较坚实基础。但是现有方案过多平移了排污费的设计思路,费改税改革力度尚显不足。因为种种原因,原计划于“十二五”期间推进完善的环境税费改革未能出台。

因此,贾康呼吁部署加快立法、及早开征环保税。

他认为,现行环保税征求意见稿中的征收标准偏于保守,在我国目前向环境污染宣战大背景下,并不利于有效调动企业减排积极性,应适当提高,否则开征环保税对减排的促进作用会大打折扣。

贾康建议,可以参照一些省市已自行调高的环境费率作优化设计,如北京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排污费水平均已提高到每千克10元,远高于征求意见稿中每千克1.26元、1.26元和1.4元的水平。据测算,我国电厂脱硫脱硝成本分别为每千克2元和5元,均高于征求意见稿中每千克1.26元的水平。

不过,他也认为,开征环保税必须有稳定宏观税负这个前提。他建议,可在环境费改税、改革资源税的同时,相应减少企业所得税、关税等税负。

环保税法征求意见稿中,对一些特定对象免征环保税。

比如,对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的应税污染物,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城镇污水处理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免征环保税。

对此,贾康在提案中称,不建议对非规模化养殖的农业、达标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和生活垃圾处理厂免征环境保护税。2013年,城市污水排放占我国废水排放总量的近七成;2014年到2020年预计我国城镇生活垃圾将新增3162万吨;2014年农业贡献的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占到了总量的48%和32%。这三类污染源从绝对量和相对量上都非常可观,建议取消与其相关的免征规定。

此前接受《第一财经日报》记者采访的多位财税专家认为,今年5月1日营改增全面推开后,地方将失去营业税这一主体税种,未来如何重构地方税体系将是一大焦点问题,未来包括环保税应该划为地方税种。

贾康也建议,环保税全部进入地方税收入。另外,环保税作为一般预算收入统筹管理,不延续“专款专用”的老路。为了解决基层环保官员靠排污费发工资的情况,从编制和预算上向基层环保部门适当倾斜以“收支两条线”规范强化基层环保监管。

环保税立法另一大关键问题是环保税征收管理。

环保法征求意见稿称,按照“企业申报、税务征收、环保协同、信息共享”的征管模式,征求意见稿规定,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对申报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对重点监控(排污)纳税人和非重点监控(排污)纳税人进行分类管理;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有申报数据明显不实、逃避纳税等行为的,可提请环保部门审核纳税人的污染物排放情况;环保部门和税务机关建立相关信息共享机制。

贾康认为,在已有征求意见稿基础上,要进一步细化征收管理流程,明确纳税单位、税务和环保部门的责任义务。

他认为,可参考环保部门现已拥有的排污申报及核定数据作为核定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的基础数据,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工作给企业和政府部门带来过多额外负担。今后由企业向环保部门申报污染物、环保部门审核污染物排放数据、企业根据审核后的排污数据向税务部门申报环境保护税、由税务部门征收,同时各部门实现信息共享,紧密合作。

另外,贾康建议,以环境污染信息公开制度提高环境保护税征收效率。

比如,在《环境保护税法》中应当明文规定税务部门须公开环境保护税信息。公开的过程及结果要规范化和细节化,应当至少包含每季度企业排污信息相关的技术依据、适用税率、减缓依据以及缴税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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