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称,按照《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的要求,自2016年3月1日起,不再要求建设单位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或验收监测报告,改由环境保护部委托相关专业机构进行验收调查或验收监测,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为做好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向环境保护部提出验收调查或验收监测申请,同时提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情况报告以及相关信息公开证明。
农林水利、交通运输、采掘、社会区域等以生态影响为主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生态类项目)申请验收调查。以排放污染物为主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污染类项目)申请验收监测。
二、环境保护部委托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和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以下简称技术审查单位)分别负责生态类项目和污染类项目申请材料的初步审核,主要内容包括申请材料是否完整规范、建设项目有无重大变动、是否履行环评变更手续、主要环境保护设施措施是否落实、是否公开相关信息。
三、技术审查单位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核,确定验收调查单位或验收监测单位,测算所需业务经费。
验收调查单位根据建设项目行业类别,按照受理顺序从验收调查入库单位中顺次确定;验收监测单位根据建设项目所在行政区域,从验收监测入库单位中相应确定。
建设项目环评编制单位不得承担同一建设项目验收调查。
四、验收调查单位或验收监测单位接受委托后,签订工作合同,按照合同规定开展验收调查或验收监测,不得转包或分包,不得隐瞒事实,不得提供虚假材料、编造数据。委托业务经费的管理使用按照现行财政专项经费规定执行。
五、在验收调查或验收监测期间,建设单位应当主动配合验收调查或验收监测单位开展工作,如实提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情况等相关资料。
六、验收调查单位或验收监测单位应按照验收调查或验收监测技术规范开展工作,除特别重大敏感复杂项目外,验收调查报告或验收监测报告一般应自接受委托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
验收调查报告或验收监测报告必须全面客观反映项目的建设情况和环境保护设施措施的落实情况,提出明确结论和建议。
七、技术审查单位对验收调查报告或验收监测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对报告质量进行评定,提出技术审查意见,在20个工作日内报送环境保护部,同时抄送建设单位、验收调查单位或验收监测单位。
技术审查意见应当明确该建设项目是否符合验收条件,验收调查报告或验收监测报告质量是否达到技术规范要求。
八、符合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部通知建设单位正式提交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不符合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通知建设单位按照技术审查意见进行整改。
九、因建设单位不配合,致使验收调查或验收监测工作无法正常开展,或者提供信息资料不实的,环境保护部将中止委托验收调查或验收监测,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建设单位承担。
技术审查单位及相关人员违规接受咨询费、评审费、专家费的,依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验收调查单位或验收监测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被清除出库,终止委托合同,收回业务经费。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担验收调查或验收监测工作的;
(二)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验收调查报告或验收监测报告的;
(三)验收调查报告或验收监测报告内容结论失实,或者一年内质量被评定为2次(含)以上不合格的;
(四)违规收取建设单位经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