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两会召开前夕,全国工商联环境商会提交了有关完善环保领域PPP项目支付机制的提案,建议住建部、环保部加大财政预算保障,健全完善收费机制,完善相关政策法规,强化PPP合同效力。
环境商会秘书长骆建华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表示,近年来,在环保领域PPP项目实施过程中,屡有发生地方政府拖欠、不足额支付企业相应款项的情况,此种情况影响了企业的正常运营和可持续经营,已严重制约和干扰了行业的健康发展。
环境商会此前的行业调查发现,当前,在我国环保领域PPP项目的收付费实施过程中主要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
财政预算不足或地方财政困难,地方政府支付意愿不足。在环保领域PPP项目的合作中,委托方基本为各地政府公务事业局、水务局、市容市政局等相关政府部门,而地方政府按月足额支付环境服务费用的政府部门基本较少。地方政府支付意愿不足除了与重视程度不够有关外,与地方财政情况也有很大关联,地方政府财政预算不足或地方财政困难,便会导致地方政府无足够资金支付相应款项。其中东北地区由于近期经济表现不佳等原因,政府拖欠、不足额支付企业相应账款的情况相对更加普遍,同时经济表现相对较好的南方地区也有发生。例如,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就因支付污水处理费困难,最终将文昌污水处理厂转让给了项目合作方清华同方,以抵政府拖欠清华同方的巨额污水处理费。
环境服务费不能按时足额收取,收费标准未得到及时调整。环境服务费的收取过程存在诸多困难,拒缴、拖缴、漏缴等现象较为普遍,其中由于缺乏强有力的保障措施和有效的征收手段,生活垃圾处理费尤其很难收取或足额收取,收缴率一直偏低。而有些地区环境服务费收取标准未得到及时调整,收费标准偏低,即使按时足额收取环境服务费,亦不够足额支付给企业相应款项。例如,据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资工委2015年发布的调研报告显示,在报告所示的时间段内广州市垃圾处理费收缴率仅60%,而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长年未进行调整,按照目前的收费标准即使能够足额收取,也将存在约20%的经费缺口。
部分地方政府缺乏契约精神。某些地方政府为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或为了提升政绩等因素,在短期利益的驱使下承诺缺乏承受能力的条件以吸引社会资本投资,而合同签订后,政府难以履行或不愿履行合同义务,不能按时足额支付合作资金,导致企业面临兑现风险。在目前的PPP合作方式中,企业除面临政府方可能出现的兑现风险外也面临着政策随意性风险和换届风险等,一旦这些风险发生,则合作资金按时足额支付的合同条款便无法保证顺利履行,更有地方政府甚至出现了挪用合作资金用于其他用途的现象。
骆建华说,据2011年国家审计署发布的《9个省市2010年度城镇污水垃圾处理专项资金审计结果》显示,9个省市中有13个单位将污水垃圾处理资金用于出借、股权投资和其他基础设施建设等支出。又如鹏鹞环保运营的西宁市第一和第三两个污水处理厂,因当地政策变更后与已签订合同条款不符,导致了数千万污水处理服务费拖欠。
骆建华认为,对于公共环境服务的PPP项目费用,地方政府应将其归于年度地方财政预算列支管理,建议将PPP项目经费列支财政预算等相关材料的提供作为PPP合同签约的必要条件,做到财政预算及时有效。针对经济发展落后的老少边穷地区等地方财政确有困难的地方政府,在开展环保领域PPP项目时,由国家、省、市财政部门分别给予相应资助,明确财政资助标准,完善财政转移支付机制,保障地方财政按时足额支付相应款项的能力。
提案建议,完善环境服务费收费政策,及时合理调整环境服务费收费标准,逐步覆盖全处理成本,并优化收取方式,提高收缴率。其中因垃圾处理费缺乏明确有效的收费载体,为降低收费成本,提高收缴率,建议完善相应收费机制,建立以水费或电费等其他公共服务产品为载体的收费通道。
提案建议,建立政府方PPP项目履约保证金制度,研究明确保证金数额和支付形式,通过政府提前预留并提供履约保证金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双方合法权益。鼓励通过第三方平台托管合作资金,政府将应支付的合作资金提前存入第三方平台账户,第三方平台依据合同约定,支付社会资本方相关费用,保障PPP合作双方权益。
骆建华对记者表示,国家有关部委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法规等,强化PPP合同效力,减少因国家或地方政府政策变更、决策变化、决策相关方变动等因素对已签约PPP项目正常运行的影响,从PPP项目的全生命周期角度避免因政府方相关变化带来的合同资金不按约履行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