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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明确海绵城市建设 目标小雨不积水大雨不内涝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3-01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周雁凌 季英德  浏览次数:549

    “各地要通过“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将至少75%的降雨实现就地消纳和利用,逐步实现小雨不积水、大雨不内涝、水体不黑臭、热岛有缓解的目标。到2017年年底,济南市、青岛市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济南市通过国家海绵城市建设试点验收,并形成典型示范经验向全省推广。”

  这是山东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的《关于贯彻国办发〔2015〕75号文件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提出的明确目标。

  山东省政府要求,从2016年开始,各地要将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作为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城市道路、园林绿地、城市水系、排水防涝等相关专项规划的刚性指标来控制和实施。各设区市2016年6月底前、各县级市2016年年底前、各县城2017年年底前,均应委托有资质和经验的单位编制完成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

  《实施意见》提出,从2016年开始,各地要将海绵城市建设的要求落实到各类建设项目立项、建设条件和规划审查、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设计及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各管控环节,并建立长效管理制度,确保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与主体建设项目同时规划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各类城市新区、园区和开发区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与改造,以及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老旧小区改造,都要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突出五大建设重点

  《实施意见》指出,要突出建设重点,即推进海绵型建筑与小区建设,开展海绵型道路与广场建设,加强海绵型城市绿地与公园建设,实施城市水系保护和生态修复,抓好城区黑臭水体整治。

  围绕推进海绵型建筑与小区建设,要充分利用原有湿地、坑塘、沟渠等水体,建设小型湿地及滞流塘,或建设专门雨水蓄水池,收集利用建筑屋面雨水,雨时发挥调蓄功能,旱时发挥绿化灌溉、景观水体补水和道路清洗保洁用水等功能。道路、广场及地面停车场建设,应采用透水铺装;绿地应采用下沉式绿地、雨水花园、植草沟等方式,消纳周边径流雨水。有条件的新建建筑和小区,要充分结合绿色城区、绿色建筑建设,推行绿色屋顶或屋顶花园。在建和既有建筑与小区应遵循因地制宜、施工简便、经济实用的原则进行改造,达到海绵城市相关要求。

  在开展海绵型道路与广场建设中,要转变传统的道路建设理念,统筹规划设计符合低影响开发技术要求的横断面、绿化带及排水系统,变快速汇水为分散就地吸水,提高道路对雨水的渗滞能力。新建道路应结合红线内外绿地空间、道路纵坡及标准断面、市政雨水排放系统布局等,优先采用植草沟排水。已建道路可通过路缘石改造及增加植草沟、溢流口等方式将道路径流引到绿地空间。道路红线外绿地空间规模较大时,可结合周边地块条件设置雨水湿地、雨水塘等雨水调节设施,集中消纳道路及部分周边地块雨水径流,控制径流污染。按照高水高排、低水低排的原则,收集利用城市桥梁路面径流雨水,在下穿式立交桥下建设大型雨水调蓄池,汛期解决桥下积水内涝问题、保障交通安全,旱季作为绿化、道路保洁等用水。冬季清除海绵型道路积雪,应采用机械方式或环保融雪剂,防止对绿化带植物造成损害。

  加强海绵型城市绿地与公园建设,城市绿地与公园应因地制宜采用透水铺装、生物滞留设施、植草沟、微地形、雨水花园、小型人工湿地、湿塘等分散式消纳与集中式调蓄相结合的低影响开发设施,构建海绵型城市绿地系统,提高雨水的滞蓄与资源化利用能力。应通过科学布局,尽可能地消纳周边道路、建筑与小区、市政设施等区域的径流雨水,提高区域雨水控制和内涝防治能力。

  实施城市水系保护和生态修复,各地应根据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和城市防洪要求,合理制定城市水系保护与修复方案,优先利用现状河流、湖泊、湿地、坑塘、沟渠等自然水体,达到海绵城市建设的目标要求。地势落差比较大的城区,可通过建设截洪工程和地下或地表水库,蓄集雨水,削减洪峰。城区雨水在排入自然水体前,可采用植物缓冲带、沉淀池、前置塘等设施,削减径流污染。在保证城区河道防洪需要的前提下,建设拦蓄设施,实现雨水的滞蓄,开展生态修复,改善河道生态环境。加强对城市池塘、河湖、湿地等水体自然形态的保护和恢复,积极采用生态驳岸、湖(河)滨湿地、自然河床等方式进行生态修复,营造多样生物生存环境。

  围绕做好城区黑臭水体整治,各地要遵循适用性、综合性、经济性、长效性、安全性的技术原则,以沿河污水直排口及垃圾长期堆存处为重点,采用控源截污、内源治理、生态修复等治理技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逐一编制整治方案,按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开展论证和工程实施。要按照“山水林田湖”生命共同体的理念,通过整治工程的全面实施,实现城市生态功能的系统性修复,部分地段、水域要融入海绵城市建设理念,进一步改善水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强化四项保障措施

  《实施意见》强调,市、县级政府是海绵城市建设的责任主体,要明确牵头责任部门,建立完善协调推进工作机制,统筹规划建设。从2016年起将海绵城市建设纳入山东省新型城镇化工作考核,将海绵城市建设指标纳入园林城市、节水型城市和绿色生态城区(建筑)示范指标体系。

  市、县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大海绵城市建设资金投入,在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中优先安排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并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省级财政通过现有渠道统筹安排资金予以支持,积极引导海绵城市建设。积极推广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方式(PPP模式),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贴、贷款贴息等形式,吸引社会资本建设、运营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建立政府与社会资本风险分担、收益共享的投融资体制机制。

  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省财政、水利等部门,结合国家开展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工作,适时启动省级试点,尽快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海绵城市示范区、示范项目,积极开展海绵型示范道路、公园、单位和小区的创建工作,经验成熟后有效推开。

  强化宣传培训和技术支撑,营造全社会共同理解、关心、支持海绵城市建设的良好氛围。鼓励各地综合利用建筑垃圾、黄河泥沙等材料,生产再生骨料、透水砖等产品用于海绵城市设施建设。加强科技创新,鼓励科研、设计、施工、制造单位、企业积极开展海绵城市设施、设备、技术等的研发,为海绵城市建设提供科技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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