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为什么要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
吕程:随着社会经济迅速发展,城市规模不断扩大,人口快速增长,城市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排放量逐年增加。但由于历史、经济等原因,城市环保设施建设相对滞后,存在着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污染水体的问题。为治理城区水污染,实行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后达标排放,保障城市环境和人民的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市政府决定建设污水处理厂。但污水厂和污水处理设施无论是建设投入还是建成后运行,单靠政府财政投入难以为继。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是解决城市污水处理厂工程建设和建成后正常运行的资金保障,也有利于提高市民的环保意识、节水观念和责任感。
记者: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的政策法规依据?
吕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四条:城镇污水应当集中处理,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排污者提供水处理的有偿服务,收取污水处理费用,保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
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加大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建立城市污水排放和集中处理良性运行机制的通知》(计价格)【1999】1192号)规定:污水处理费是水价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用户用水数量(包括从城市供水企业取水、自备井、江河湖泊取水),各城市要在供水价格上加收污水处理费,以补偿城市排污和污水处理成本,建立污水处理良性运行机制。
执法收费依据是《辽宁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5号)、《抚顺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抚顺市人民政府令第149号》。
记者: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是多少?
吕程:根据抚顺市物价局、抚顺市财政局、抚顺市城市管理局(抚价发【2010】27号)文件精神,抚顺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为:居民每立方米0.60元,非居民每立方米0.80元,特种行业每立方米1.00元。继续对低收入家庭实行优惠政策,对城市低保户不征收污水处理费。
记者: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后如何管理和监督?
吕程:抚顺市污水排放监察收费管理中心是我市惟一征收污水处理费的机构。居民污水处理费委托给市自来水公司代征。征收后的污水处理费由市财政设立专户管理,使用时由市财政直接拨付。由审计、监察部门进行不定期检查监督。
记者: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后,主要用途是什么?
吕程:全部用于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及建成运营。建设期间用于管网、污水处理厂的建设,投产后,用于污水处理厂的运行费用和管网维护。
记者:什么样的企业和个人需要办理排水许可证?
吕程:从事制造、建筑、电力和燃气生产、科研、卫生、住宿餐饮、娱乐经营、居民服务和其它服务等活动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记者:办理排水许可证是否收费?
吕程: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不收费。
记者: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是多长?到期怎么办?
吕程:城市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因建设施工需要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临时排放污水的,城市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由排水管理部门根据排水状况具体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施工期限。
城市排水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排水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排水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申请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有效期延续5年。
记者:什么情况需要办理排水接入市政管网审批?
吕程:排水出户管需要直接或者间接与城市公共排水设施连接的,须经市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记者:交了污水处理费,还要另外缴纳排污费吗?两个费的区别在哪儿?
吕程:不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四条: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大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建立城市污水排放和集中处理良性运行机制的通知》(计价格)【1999】1192号)规定,环保部门不再向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污水的单位征收排污费。
城市污水处理费与排污费有本质的区别。一是征收的主体不同,城市污水处理费是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污水排污费是由环保部门征收。二是性质不同,城市污水处理费是行政事业性收费,污水排污费是一种补偿性收费。排污者缴纳排污费,不免除其防治污染、赔偿污染损害的责任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责任。已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污水排污费。
记者:目前我市排水设施及污水处理厂的情况是怎样的?
吕程:目前我市运行泵站20座。市区污水处理厂5座,处理能力56.5万吨,日运行费用较大,单靠市级财政支持运行困难较大,需要全社会及市民广泛的理解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