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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局长能否不再被“紧急处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2-23  来源:南方周末   作者:姜晓亭  浏览次数:847

我到环保系统六年了,耳闻目睹环保局长下课的情况层出不穷。其中,确有部分人滥用权力、失职渎职,追责难免;但也有很多是代人受过。

现在基层有一个普遍现象,甚至是相当普遍的共识:一旦环境出了问题,或者舆情爆发,地方政府第一个追责的是环保局长。至于问题本身,究竟谁造成、谁引发,环保部门是否真的失职渎职,反而不是首要问题。

这种“火速”处理环保局长、平息事态的追责,在因安全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故中,表现最为明显。

2015年,四川省有一企业因煤气冷凝水溢出泄漏并引发爆炸,这是典型的安全生产事故。环保部门就如消防队一样,第一时间赶去处置灾害、控制污染。但是事态控制之后,当地居民不干了,引发了抗议。谁来担责?县里的第一反应,把环保局长给停职了。我当时就给县上打电话:环保部门是来“救火”的,和消防扮演的是同样的角色——控制灾害,减少损失。但是“火灭”了,“救火队员”却被你们处理了。怎么可以这样干?以后谁还愿意干?

问题的症结是,这样的情况在全国非常普遍:只要一发生污染事件,环保局长基本就得下课。甚至认为环境质量的恶化,也是环保部门造成的。

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状况?为什么全国不约而同?在诸多环保局长被紧急处理的背后,我认为,实质上潜藏着至少两个方面的问题。

首要的,也是最核心的问题,是责任界定不清。现阶段又突出表现为“两个不清”:一个“不清”,是各方对政府部门间的环保责任认识不清。舆论普遍把“环保职责”等同于“环保部门职责”。本来,环境保护涉及众多部门,国家也有明确界定,但只要出了环境问题,环保部门就首当其冲,成为众矢之的。雾霾来了骂环保,垃圾围城骂环保,死猪死鸭下河骂环保,甚至街道脏了这些环卫的事也骂环保。第二个“不清”,是对环境事故责任界定的不清。目前的环境事故追责,尤其是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追责,对“失火者”与“救火者”的角色区分和责任划分,缺乏严谨科学的界定,也缺乏足够理性的分析和判断。

其次,追责处理环保干部已形成思维定式,形成舆论惯性,成本低,见效快。事到临头,先拿环保局长开刀,一个会议即可搞定,处理成本极其低廉;见效快,环保官员下课了、埋单了、付出代价了,平息民怨“费省效宏”;而且“无风险”,各地近年对环保干部的紧急处理,更多的是一种“姿态”,一种“形势需要”,从未有抗议、申诉和抵制,被处理者处于集体“失声”,成为“沉默的大多数”,使得“遇事紧急处理环保干部”愈演愈烈,逐步成为一种普遍现象。

这样的普遍现象有什么后果?我感觉,至少造成了三个方面的损伤:对法治的损害、对情感的伤害、对事业的危害。

如果依法履职尽责了,仍然被“形势需要”而追责,于法不公,实质是对法治的一种损害。不合理、不公正的追责,更是对当事人的情感伤害,甚至是对环保事业的危害。现阶段环保工作本身矛盾交织、艰苦难为,有调查分析全国环保干部普遍升职难,如果仅仅升不了职也就罢了,问题是遇事就被“紧急处理”,不知道哪天就会遇到事,这种“危机感”时刻存在,使得很多在职环保局长难有“安全感”,人心思走。优秀的干部不愿来,来了的结局不容易好。这对环保事业来说,其实是最大的损害。

2016,如果我们的环保部门、环保干部自身能再过硬一点、履职尽责更好一点,如果舆论和民意能更加理性一点、宽容一点,我相信,遇事“紧急处理”环保局长终会翻过一页,而依法、依规处理,终将走上台前。

(作者系四川省环保厅党组书记、厅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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