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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价环境公益诉讼案:从曲折过程品出多重价值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2-19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贺震  浏览次数:631

1月21日19时45分,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法庭,林文学审判长宣布“现在闭庭”,随后响亮的法槌声在法庭回荡。当日下午,经过近5个小时的紧张庭审,合议庭当庭裁定驳回江苏省泰兴市锦汇化工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2月5日,江苏省泰州市环保联合会收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发出的“(2015)民申字第1366号”、“(2015)民申字第1366—1号”及“(2015)民申字第1366—2号”民事裁定书。

  至此,这起时间跨度长达5年的废酸倾倒案和从中级人民法院一直打到最高人民法院、引起众多媒体与专家学者广泛关注、时间跨度长达3年的环境公益诉讼案才算尘埃落定。

  一起普通的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件,由于泰州市环保联合会对6家提供危险废物的源头企业提出了公益诉讼,不仅让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成为一件危险的事情,而且还因为1.6亿元的污染损害赔偿额,被贴上了“天价环境公益诉讼案”的标签。

  这一诉案无意中创造了多项“第一”或“首次”,对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做出了一个里程碑式的破局。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标志性案件,其注定将被载入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史册,也注定在以后乃至若干年之后还将一再被提及、被研究。

  偷排废酸,谁来起诉?

  2012年1月~2013年2月,江苏省泰兴市常隆公司、锦汇公司等6家在泰兴市经济开发区内从事化工产品生产的企业,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副产盐酸、硫酸总计2.6万吨,以每吨1元的价格“出售”给泰州市江中贸易公司等4家单位,同时又给江中贸易公司以每吨20元~100元不等的运输费补贴。

  在当时,这些副产酸根本就没有销路,而江中贸易公司原本也没准备销售,而是早就想好了“处理”的歪主意。

  没有危废处理资质与能力的江中贸易公司用槽罐车将废酸从企业运到码头后,用管子将酸液注入停泊在河边的危险品运输船里,再经由做了手脚的运输船将废酸偷排到如泰运河、古马干河,然后流入长江,从而导致水体严重污染。

  因蓄意为之,事情做得极为隐蔽,很长时间都没被发现。2012年冬,这一犯罪行为终于被泰兴当地群众发现,并举报到新闻媒体。江苏卫视根据群众举报,经过深入采访,于同年12月19日播出了《泰兴疯狂槽罐车工业废酸偷排长江连续多年》的新闻。

  劣行曝光后,泰兴市环境监察人员顺藤摸瓜,深入调查,会同当地公安部门抓获了10余名犯罪嫌疑人。通过审讯和进一步调查,涉事企业与江中贸易公司违法处置副产酸的猫腻最终大白于天下。

  事件经多家媒体报道后,引起了当地检察机关的关注。2013年春节过后,时任泰州市检察院检察长的周剑浩便带队到泰兴指导办案。

  针对环境类案件往往牵涉刑事、民事、渎职等情况,办案指导组当时就确定了“三检合一”的办案思路,即同时办3件事:一是监督泰兴市公安部门严格依法办案;二是查清案件中是否存在行政机关人员渎职行为;三是除了追究14名直接倾倒者的刑事责任,还要追究提供酸源的6家化工企业的民事赔偿责任。

  对于前两项,进展很顺利。

  ——2014年8月13日,泰兴市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一审判决戴卫国、姚雪元等14人处有期徒刑两年3个月至5年6个月,并处罚金16万元~41万元,追缴非法所得1009041.9万元上缴国库,没收涉事的5辆危险品运输车和一艘危险品运输船上缴国库。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认定泰兴市地方海事处泰兴海事所副所长程庆、副所长周嵘在工作上存在失职,泰兴市人民法院一审认定二人犯环境监管失职罪,都判处有期徒刑1年。

  对于第三项的实施,即民事赔偿部分,有关人员最初拟定的方案是与企业谈判,而非诉讼索赔。

  如何才能让企业履行赔偿责任?泰兴市检察院之前没处理过类似情况,因此便向泰州市检察院请示。而后者同样也没这方面的经验,便干脆找到泰州市环保局进行商量。而泰州市环保局同样也没经验,于是大家只能一起“摸着石头过河”。

  此案刑事部分在办理过程中,具有专门司法鉴定资质的江苏省环境科学学会鉴定评估认为,正常处理这些倾倒的废酸需要3660余万元。泰州市环保局便拟以此数额为基础与涉案企业谈判。

  既然是谈判,就必然有博弈有妥协。泰州市环保局与检察院负责人经过反复权衡,认为在当时法律依据尚且不足的情况下,搞不好谈判索赔反而会陷入被动局面。

  经反复考虑权衡,泰州市环保局和检察院最终决定不与企业谈判,而是提起诉讼走司法途径。由于媒体曝光的日期是2014年12月19日,“泰州12·19环境公益诉讼案”由此得名。

  通过提起诉讼走司法途径,遇到的第一个问题就是:谁来起诉?

  在当时的情况下,检察院和环保局似乎都不合适。而根据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一番酝酿,2014年2月25日,泰州市环保联合会经批准正式成立,泰州市环保局副局长童宁兼任秘书长和法人代表。

  关于泰州市环保联合会在此案中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是一审被告代理人从泰州中院一审到江苏高院二审、再到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听证时,都一直抓住不放、反复激烈辩论的焦点问题。

  但三级法院对被告方的观点都未给予支持。法官们认为,在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生效之后到新《环境保护法》生效之前的这个时间段里,不要说泰州市环保联合会成立已达半年,即使成立刚刚一周,甚至成立当天就提起此起公益诉讼,也是符合当时法律规定的。

  起诉与一审:在探索中前行

  泰州市环保联合会提起这起环境公益诉讼是非常慎重的,在起诉前,不但与6家被告企业所在的泰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进行了沟通,还请示了同级党委和政府负责人,得到了一致支持。

  2014年8月4日,泰州市环保联合会向泰州中院提起诉讼;8月8日,泰州中院顺利立案。

  考虑到此案中被告企业有6家,开庭时6家企业及其诉讼代理人共同出庭,阵容强大,而原告只有一个,原告负责人及代理人加在一起只有3人。为了宣示检察机关大力支持以司法手段保护生态环境的鲜明态度,便创设了检察官作为支持起诉方出庭发表意见的办法,以加大起诉的力度。这不仅在泰州中院是第一次,在全国也是创举。

  一审时,泰州市检察院时任副检察长陈学东等3名检察官出庭支持起诉,并发表了出庭意见。二审时,参照一审做法,江苏省检察院邵建东副检察长也出庭发表了意见。后来,这一做法被全国多地法院和检察院在审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时借鉴。

  对诉讼标的的确定,即确定此案的赔偿金额问题,相关部门花费了大量时间。

  在此案刑事部分办理过程中,江苏省环境科学学会经鉴定评估后认为,此案虚拟治理成本为3660余万元。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若干意见》及《环境污染损害数额计算推荐方法(第Ⅰ版)》的规定,污染修复费用的确定由受污染影响区域的环境功能敏感程度乘以一定的倍数获得。

  倾倒废酸案发地的地表水环境功能区标准为Ⅲ类水,对照规定需将虚拟治理成本乘4.5倍~6倍。按虚拟治理成本为3660万元的4.5倍计算,最终确定为1.6亿余元。再根据6家企业倾倒废酸的数量分摊赔偿额,江苏常隆农化有限公司赔偿金额最高,需赔偿8500余万元。

  1.6亿元可谓天价。虽然赔偿数额的计算有依据,但案件审理依然要考虑可能带来的后果,特别是社会稳定问题,如涉案企业会不会破产?破产之后怎么办?对当地就业与社会稳定会不会有影响?如有影响,如何妥善处理?因此,在开庭前,办案人员对涉案企业进行了充分的破产风险评估,对由此可能引发的各种情况全都设想了应对方案,并取得了政府部门的共识。

  法院对于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极少当庭宣判而普遍选择择日宣判。由于泰州市检察院、泰州中院和泰州市环保联合会做了充分的事前准备工作,因此这一案件立案后便迅速驶入诉讼的快车道。

  2014年9月10日,在经过整整10个小时的审理之后,泰州中院当庭宣判了审理结果。一审判决6家涉案企业赔偿1.6亿余元,并承担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费用10万元。

  二审:审慎而富于创新

  对泰州中院的一审判决结果,常隆、锦汇、施美康、申龙、富安、臻庆等6家企业看法并不一致。常隆等两家企业当庭表示不服,确定上诉;富安、臻庆两家企业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还有两家企业当庭未做决定,表示待商量后再做决定。后来,常隆等4家公司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4家企业的上诉后,为慎重起见,高院院长、许前飞大法官亲任审判长对此案进行二审。

  2014年12月4日下午,二审第一次开庭,经过4个小时的法庭调查和激烈辩论,当日未能结束二审。

  2014年12月16日上午,许前飞大法官在江苏高院主持进行了二审的第二次开庭审理。

  二审两次庭审之间,许前飞带领江苏高院合议庭人员前往泰兴市对部分涉案企业进行了考察,并分别召开了企业和政府人员座谈会,探讨了改进生产工艺、循环利用副产酸的可能性。但二审第二次开庭审理仍没有当庭宣判。

  2014年12月29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二审判决,维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6家企业赔偿数额的判决,判令6家企业赔偿160666745.11元用于环境修复,承担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费用和案件受理费,但对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做出了调整。

  同时,还对一审案件受理费的缴纳与支付做了调整。一审时,泰州中院按行政案件仅收取了50元受理费,由6家涉案企业负担。二审时,江苏高院对4家企业按民事案件收取受理费947298.28元,并判决一审案件受理费973651.72元由6家企业按比例分担。

  被众多专家称赞为“神来之笔”的司法创新,是江苏高院二审判决的第四项: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如常隆公司、锦汇公司、施美康公司、申龙公司、富安公司、臻庆公司能够通过技术改造对副产酸进行循环利用,明显降低环境风险,且一年内没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其已支付的技术改造费用可以凭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守法情况证明、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意见和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技术改造投入资金审计报告,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在延期40%额度内抵扣。”

  判决的这一项严谨而细致地明确了6项抵扣条件。这种允许污染企业以环保技术改造费用部分抵扣赔偿金额的判决,旨在引导和鼓励企业及时进行技术改造,体现了恢复性司法和预防性司法的理念。

  6家企业对此判决认识各有不同。二审判决生效后,3家企业积极履行了全部判决内容。

  被判赔偿额最高的常隆公司认为,从保护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出发,二审判决与企业自身发展目标是一致的。为此,常隆公司从源头上解决企业在环境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投入4700余万元用于副产酸循环利用等环境项目建设,现已通过验收并投入运行。

  而锦汇公司把二审这一判决视为“干预了企业自主经营权”。后来,锦汇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进行再审时,把这一观点作为7个焦点问题之一带进了庭前会议和再审听证。

  官司打到最高法院

  2015年5月8日,一审被告中的锦汇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015年5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立案组成5人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审查。再审审查期间,施美康公司、常隆公司先后申请再审,但随后又于2016年1月申请撤回再审申请,并获得准许。

  1月20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召开庭前会议,明确锦汇公司的申请再审请求和泰州环保联合会的答辩意见,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归纳再审审查的争议焦点。

  1月21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在第一审判庭就锦汇公司的再审申请组织公开听证,法庭调查与辩论一并进行。与一审、二审时相比,此次听证真正称得上是“座无虚席”,部分全国人大代表、最高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有关环境保护机关工作人员,以及专家学者、媒体记者、高校学生、企业代表等挤满了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

  根据前一天下午召开的庭前会议,经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合议庭将此案的争议焦点归纳为7个方面:

  一是二审判决认定泰州市环保联合会具有本案原告主体资格是否有法律依据;二是二审判决认定锦汇公司以出售方式处置副产酸的行为与造成古马干河、如泰运河环境污染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依据是否充分;三是二审判决判令锦汇公司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依据是否充分;四是二审判决认定锦汇公司倾倒的副产酸数量为5460.18吨是否有事实依据;五是二审判决判令锦汇公司需凭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环境守法情况证明、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意见和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技术改造投入资金审计报告抵扣40%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是否会侵害企业自主经营权;六是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针对当地其他污染企业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是否会减轻锦汇公司的责任;七是二审判决引用《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一款第一项做出判决,适用法律是否错误。

  由于本案从一审到二审、再审审查时间跨度较久,与案件审理相关的环境保护部的文件发生了变化。本案一审与二审之间的2014年10月24日,环境保护部印发了《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Ⅱ版)》,明确自第Ⅱ版发布之日起,第Ⅰ版正式废止。据此,部分涉案企业与代理人认为,江苏高院二审时,不应依据已经废止的第Ⅰ版计算赔偿数额,应依据第Ⅱ版方法重新计算。在1月21日下午进行法庭调查与辩论时,这也是一个耗时较多的焦点问题。

  作为一名环保政策法规工作者和环境保护部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试点的参与者,笔者介绍了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两个版本之间的区别,同时表示两版对虚拟治理成本计算方法的规定是一致的,即使使用第Ⅱ版方法重新计算,得出的结果也是相同的。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在其官方网站上贴出的《开展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与赔偿有据可依》一文也持相同观点。

  1月21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组织的再审公开听证,围绕7个焦点及其他一些问题,历经近5个小时的开庭询问和激烈辩论,合议庭支持了泰州市环保联合会一方,当庭裁定驳回锦汇公司的再审申请。

  案件的价值远不止于目前的结果

  就这起环境公益诉讼而言,泰州市环保联合会打了一场胜仗,但作为法人代表和秘书长的童宁似无半点欣喜,因为生态环境毕竟受到了损害,修复也非易事,涉案当事人的很多家庭也受到了影响。

  更重要的是,6家涉案企业中只有3家全部履行了判决,如何督促另外3家企业早日全部履行生效的判决,以及如何使用赔偿款并经得起历史的检验,都必须给公众一个交代。

  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合议庭当庭裁定驳回锦汇公司的再审申请并闭庭后,泰州市环保联合会的委托代理人、江苏江豪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晓军主动走向前去,与再审申请人锦汇公司的代理人、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赵兵打招呼并握手。赵兵意味深长地感叹,这回企业总算心里踏实了。从一审后上诉二审到再审申请,企业穷尽了现有法律框架下自我救济的全部可能。作为诉讼代理人,赵兵也极尽可能反映了企业的诉求,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

  至此,被众多媒体和专家贴上“史无前例”、“里程碑”、“标本案件”及许多诸如“首创”、“第一”等标签的泰州天价环境公益诉讼案,终于走完了所有的法律审判程序。从这个角度来说,已是尘埃落定。

  但这起被媒体和专家贴了众多标签的环境公益诉讼案,真的尘埃落定了吗?在笔者看来,这起案子是在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和环境保护部、民政部相关文件出台之前进行一审和二审的,在许多方面具有不可忽视的破冰意义和探索价值,注定将成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史上最重要的影响性诉讼之一。

  随着相关司法解释和文件的陆续出台,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日趋完善;随着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审理的判例日趋增多,环保公益组织起诉和法院审理的经验日趋丰富。也许回头再看,这起案子在诉讼请求、受理、审理等方面并非非常完美,也因此,此案仍将在以后的日子里被专家和媒体提起,被作为标本进行研究。

  从这个角度来说,泰州天价环境公益诉讼案还远未尘埃落定。

  最高法院再审裁定结果

  被告之一“锦汇公司”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再审。理由之一为:江苏高院改变泰州中院判决,要求其安排资金,进行污染治理的技术改造,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

  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1月21日开庭再审,并当庭做出裁定:驳回锦汇公司再审申请,并明确认定,江苏高院的二审判决不仅没有干涉企业的自主经营权,反而发挥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指引功能,指引污染企业通过技术改造,担负起环境保护的企业责任。

  泰州天价环境公益诉讼案评析(别涛)

  泰州“天价环境公益诉讼案”引发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审视整个案件,具有以下值得借鉴之处:

  1.环保组织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本案最大亮点无疑在于原告身份的特殊性。泰州市环保联合会依法登记成立、依法提起公益诉讼,被法院受理并索赔成功。本案中环保组织胜诉,也势必会增强其他环保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信心。

  2.人民法院态度开放

  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不仅展示了对法律的严谨态度,而且表现出很高的环保理念、生态觉悟和社会责任。一审、二审判决不仅支持了环保组织,同时也通过教育增强了企业的环境守法意识。

  3.人民检察院支持诉讼

  泰州市和江苏省两级检察院作为支持起诉人,分别在一审、二审出庭,旗帜鲜明地发表意见,明确支持环保组织维护环境公益。这不仅是对环保组织的有力支援,也是对违法企业的特殊震慑,传达了非常积极的环保正能量。

  4.环保行政部门积极配合

  本案中泰兴市、泰州市、江苏省几级环保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都给予了有力支持,特别是给予水质监测和基数认定方面的协助,也对其他地方环保部门在类似诉讼案件中该如何配合司法机构提供了有益的先例。

  5.专业机构的有效参与

  本案中不仅环境监测站提供了样本数据、环科学会提供了评估鉴定性质的技术报告,还特聘大学环境教授作为专家辅助人提供技术辅助,出庭就环境生态专业方面的技术性问题进行说明和解释。这些做法完全符合环境案件的技术性特点,也体现出环境司法的专业性特征。

  6.环境污染损害评估规范化

  环境遭受污染破坏之后,损害评估和修复费用的分析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不确定性。这就要求环境损害评估必须遵循一定的规范。本案得以顺利审结,相当程度上得益于相关损害评估的规范化。

  7.环境违法的代价必须具有威慑性

  本案中法院判令污染环境的责任企业必须赔付1.6亿元的环境修复费用,必将对其他企业形成很强的威慑性。

  8.赔付资金的管理方式有待完善

  本案终审判决规定赔付资金主要用于直接受到污染水体的修复,其余部分纳入法院指定的地方相关环保专项资金,用于区域性环境治理。这更说明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尽快研究建立环境公益诉讼产生的资金的管理制度。

  9.赔付金额的履行方式富于创新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不仅确认污染企业应当赔付高额环境修复资金,而且就其具体履行方式做了精心设计。这样必将引导和鼓励企业主动实施环保技术改造,从而有效降低环境风险。

  10.法律责任形式应当尽量综合运用

  本案中,公众举报和媒体报道后,环保部门及时调查,泰兴市人民法院对14名企业责任人处以徒刑,并处罚金。环保组织起诉后,又判令赔付1.6亿元环境修复资金。这样不仅严惩了违法企业,相信对其他企业也是严厉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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