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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两个责任”如何落实?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2-02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李建明  浏览次数:1470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进一步明确了地方党委、政府的环境保护责任。一方面,强化了党政领导干部在环境保护方面的主体责任,另一方面,明确了其在环境保护方面的监督管理责任。为有效落实两个责任,笔者认为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强化组织推动。党政主要领导要发挥表率作用,带头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自觉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和规定,当好标杆,做好示范。要积极主动参加环境保护责任落实情况检查考核,围绕环境保护“两个责任”对被检查地方和单位提出要求。要支持环境资源监管部门查办生态环境违法案件,对违法行为不护短、不说清、不阻碍执法,自觉接受上级和群众监督。

二是加强教育培训。要在地方各级党校开设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培训课程,把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关于绿色发展的理念进行深入宣讲,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作为培训教育的重点,将中央出台的一系列生态文明建设改革方案列入主要学习内容。通过党校学习培训,使各级各部门主要领导真正牢固树立生态文明观和绿色发展理念,同时成为环境保护“两个责任”落实的积极参与者、推动者和监督者。

三是深入监督执法。环境资源监管部门作为承担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的部门,要勇于担当,积极作为,坚决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中央关于环境保护各项规定的纪律性,要为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决策当好参谋、把好关。要加强与各级人大、政协的联系沟通,发挥其监督作用,推动“两个责任”的落实。要畅通环境信访举报渠道,领导干部要充分履行环保职责,认真接待群众来信来访,以零容忍的态度严肃处理环境违法行为,保障群众环境权益得到维护。

四是强化考核督办。要真正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发挥好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的监督作用和考核作用,对于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方面的违法行为要敢于调查、敢于追责。纪检监察机关要善于听取采纳生态环境保护监管部门的意见,对生态环境监管执法中不作为、慢作为和滥作为等行为要敢于执法、敢于问责,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组织(人事)部门要在生态环境保护上真考核,按照生态环保体制改革方案的要求,在党政领导班子目标责任考核中赋分权重,共同推进环境保护“两个责任”的落实。

作者单位:湖北省红安县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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