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3日,金山区张泾河、中运河部分水体受到污染,导致该水域出现大量死鱼,对张堰水厂取水口造成风险。经查,污染系红光公司违规排放有毒物质所致,此次污染事件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38万余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11月至2012年6月,罗某在经营过程中,将红光公司所属的24个车间以承包、挂靠、租赁形式交由他人从事电镀生产、经营活动。其间,该公司委托未取得资质的企业为其处理电镀废水,并疏于对下属车间的管理和监督,尤其是对部分车间擅自改变生产化学辅料情况未能掌握、缺乏监督,并未安排充足的污水处理人员处理污水。最终酿成污染事件发生。
法院认定,红光公司违反国家规定,向水体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且后果特别严重,已构成污染环境罪。罗某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也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罗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对两被告从轻或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诉判决。